2023年12月31日 星期日

2023年12月31日po 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六)

 

20231231po    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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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中國人陳忠承受血戰辣台妹獨裁蔡英文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鞭屍趕盡殺絕司法迫害,做出112.10.13 拒絕並駁回最高法院第七庭「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第三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必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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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並駁回最高法院第三庭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第三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

 

承辦案件:第三庭112年度台聲字第833

  (最高法院第六庭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

  (最高法院第八庭112年度台抗字第708號)

  (台灣高院1110511胡宏文違法裁定)

承辦股別:最高法院第三庭匡股(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賴惠慈,蕭胤瑮)

 

利害關係人:「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承審庭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及李郁禎書記官(112年度上字第291號)

 

見證人:王美玉監委,邢泰釗檢察總長,吳燦院長及高孟焄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及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與新北地院王梅英院長,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金管會黃天牧主委,國泰世華郭明鑑董事長

 

 

見證人: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

 

抗告(再審)及駁回人:善良中國人陳忠

 

 

  感慨萬千!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不僅要受到如下的最高法院碎屍再滅屍:

  1110台抗1398(九):盧彥如,吳麗惠,林麗林,王本源,張恩賜

  2110台抗37(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3110台抗38(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4110台抗775(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5111台抗80(九):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汪漢卿,林麗林

  6111台抗708(八):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謝說容,黃書苑

  7112台抗81(五):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8110台聲3430(九):盧彥如,吳麗惠,林麗林,王本源,張恩賜

  9111台聲260(九):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汪漢卿,林麗林

  10112台聲字第142號(一)112台聲字第143號(一):陳國禎鄭純惠,李瑜娟,蔡和憲,邱景芬

  11112台抗字第139號(六)

  112台抗字第140號(六)

  112台抗字第141號(六):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彭昭芬,高榮宏

  12112台上字第291號(?):?  ?  ?  ?  ?

  13112台聲字第241號(七):邱瑞祥,許紋華,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

  14112台抗字第546號(八):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

  15112台上字第1476號(八):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

  16112台聲字第832號(二):沈方維,鍾任賜,方彬彬,蔡和憲,呂淑玲

  17112台聲字第834號(一):鄭純惠,李瑜娟,王怡雯,胡宏文,邱景芬的趕盡殺絕司法迫害;

 

並且於1121005日陳忠收到第三庭違法判官

  18112台聲字第833號(三):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賴惠慈,蕭胤瑮(己下簡稱你們)

的「A4紙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第三次鞭屍來函(附件一),還要再向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善良中國人陳忠開展如同「陳菊大卸八塊的再鞭屍」第三次鞭屍的司法迫害,這種「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狠毒作為,就是滅殺真實且滅殺中華民國的鐵證,試問創建中華民國的孫文,能不把「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倒插在廢土中嗎?孫文能不抱頭痛哭的永遠哭泣嗎?以「總統令大動亂」消耗一個最高法院院長,還不滿足;還要繼續「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狠毒嗜血殺戮,滅絕中華民國,這是中華民國法院的呵呵呵悲哀!而蔣經國解除戒嚴三十多年後的政黨禍害人民福祉,背叛孫文的「李登輝夥同新台灣人分裂中國為一國兩區」的「新三民主義」之「爭戰權力的政黨政客」又在那裏呢?真是感慨萬千啊!

 

  善良中國人陳忠委託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將陳忠「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交付給「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成立的「112年度上字第291號」(附件五),由於還未能完成合法繳費程序,陳忠三審上訴案當然不能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程序正義」責任,當然無法分案進行真實審理;可惡的是,最高法院第八及九庭連手串門子與第七庭,偽造虛構不存在且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的1120420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A4印刷紙」虛無案件(附件二),當然是民法第7173條的無效案件;很不幸在滅殺吳燦院長的「總統令大動亂」的嗜血殺戮下,第七庭竟然迴避第一庭的追尋(附件五),協助最高法院第八庭於1120612展開「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滅屍殺戮;並於11207181120723將沒有「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的違法「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偽造卷證(附件二)交付給第八庭再包裝,再由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再滅屍令」(附件四)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這種「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趕盡殺絕的嗜血殺戮,是我們善良社會的悲哀不幸!

  更不幸!最高法院第三庭的你們,為了官官相護的圖利台灣高院1110511日違法裁定的胡宏文審判長及楊雅清判官,及圖利最高法院第八庭「111年度台抗字第708號」判官(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謝說容,黃書苑),及圖利最高法院第六庭「112年度台聲第139號」判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彭昭芬,高榮宏)強制搶刼受害人善良中國人陳忠44362元訴訟費財產;

  竟然於1120913以「沒有簽章負責的虛假影印的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虛假裁定書」(附件三,112台聲833號<卷一>的第05頁),偽造不存在且虛構的「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案(附件三,包含卷一的408頁及卷二的433頁),完全沒有「法定法官原則」的基本「程序正義」責任;不僅沒有「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卷證(附件六,共268頁,真實的「第六庭112台聲139號」卷證己於1120723交給第八庭,再由第八庭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1120913的最高法院當然不會有真實的「第六庭112台聲139號」卷證);第三庭更甚至影印「沒有簽章負責的造假裁定書」(附件三,112台聲833號<卷一>的第05頁),做為偽造案件的偽證文件(然而「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的「真實官章裁定書」被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附件四);這種「無頭無尾」且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的「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第三次再鞭屍案件,如何能成立?如何能審理呢?這種無法成立的虛無「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再鞭屍案件(附件三),根本就是騙騙騙的詐欺犯罪,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再審」辭語;這種「碎屍又滅屍再鞭屍」滅殺中華民國的狠毒嗜血殺戮案件,真是孫文及中華民國的送終悲哀!感慨萬千的悲哀啊!

 

  試問你們,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的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因為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還未能完成繳費的「法定法官原則的程序正義」貴任,所以無法且不能進行「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分案;因此在滅殺最高法院院長的「總統令大動亂」後,第一庭才於1120711被迫交出{包含高金枝院長交付的「1120124日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的「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全案卷證}後;然後最高法院第六庭1120322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違法裁定之卷證,才「牛頭不對馬嘴」的偽證犯罪,於1120723將卷證併入第八庭;再由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繼續以1120724「再滅屍令」(附件四)將包含「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卷證(附件六)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全部碎屍卷證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附件四);因此最高法院第三庭的你們(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賴惠慈,蕭胤瑮),沒有合法案件的真實卷證(附件六),如何能進行偽造的「滅殺真實」之瞎子審理呢?

 

  試問你們,最高法院第六庭的1120322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違法裁定的最高法院卷證(附件六),為何不保留在最高法院,而你們第三庭要圖利第六庭,利用第八庭郭金勝的「再滅屍命」(附件四)的搭便車,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的滅屍庫呢?目的,是要進行瞎子無卷證的鞭屍審理,去毀滅「法定法官原則的守護真實及守護人民福祉」精神,這種「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刀刀刀趕盡殺絕,太無恥悲哀!

 

  試問你們,抗告人陳忠於1120414提出「拒絕最高法院第六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時,第六庭李佳芬書記官有將「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卷證(附件六,包含第一頁至第268頁的「抗告(再審)證據事由陳述聲明」(早己陳列在中華民國法院),交付給你們嗎?真實是,第六庭李佳芬書記官,因滅殺吳燦院長的「總統令大動亂」,於1120723交付給第八庭併入「112年度台上第1476號」違法滅屍案件中,再由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再滅屍令」(附件四)的搭便車,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最高法院第三庭的你們,「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的滅殺真實,去偽造「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附件三)的偽證犯罪;將台灣高院李彥文院長(胡宏文審判長)交付的1110701日「院彥民丙109196字第1110004192號」抗告案(附件七),併入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鍾素鳯審判長)交付的1120209日「院高民丙109196字第1120000882號」三審上訴案(附件八),這樣的「牛頭不對馬嘴」的偽證犯罪,是最高法院判官的犯罪水準嗎?能向我們善良社會的所有人民百姓交代嗎?

 

  試問你們,第六庭書記官有將「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附件六)的合法裁定書及合法送達書交付給你們嗎?真實是,第六庭書記官,因「總統令大動亂」才於1120723交付給第八庭併入違法「1476號」滅屍案,然後再由第八庭郭金勝書記書以1120724「再滅屍令」的搭便車,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1120731偽造分案的第三庭是不可能會有「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的合法裁定書及合法送達書。

 

  試問你們,高金枝院長交付「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的「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全部卷證,早在1120724被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再滅屍令」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你們在1120731的虛無偽造分案,是從「虛無鬼壇」分出的再鞭屍案件嗎?

 

  試問你們,偽造且虛無的「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卷一>第5頁的「沒有簽章負責的偽證虛假裁定書」(附件三),是何用意?真實用意,是要展現「滅殺中華民國」的狠毒「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嗜血殺戮,讓孫文永遠哭嗚!

 

  試問你們,一個被新北地方法院玩弄(附件九)的最高法院,有什麽資格為人民百姓福祉守護公平正義呢?真實是,陳忠所有案件全卷資料,在新北地方法院掃描中心掃描,一個專門騙騙騙的最高法院,接受下屬的騙騙騙,真是悲哀的詐騙集團虛無啊!

 

  試問你們,什麼都沒有,能成立案件嗎?真實是,這份趕盡殺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先砍孫文頭」,然後再進行「再審鞭屍中華民國」的「不需真實的嗜血A4紙」的「再審」嗜血殺戮,真是孫文及中華民國的送終悲哀!

 

因此,「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針對「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嗜血殺戮第三次鞭屍,做出以下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

 

一、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一:

  最高法院第三庭的你們(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賴惠慈,蕭胤瑮),「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的滅殺真實,去偽造「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的偽證犯罪;將台灣高院李彥文院長(胡宏文審判長)交付的1110701日「院彥民丙109196字第1110004192號」抗告案{圖利「第八庭112年度台抗字第708號」及圖利「第六庭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附件七),併入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鍾素鳯審判長)交付的1120209日「院高民丙109196字第1120000882號」三審上訴案(附件八),這樣的「牛頭不對馬嘴」的偽證犯罪,是無需「再審」又明確的故意趕盡殺絕的偽證犯罪嗜血殺戮;依據民法第71條~73條規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偽證犯罪的違法裁定,當然是無效的違法裁定;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

 

二、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二:

  善良中國人陳忠「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由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給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112年度上字第291號),依「法定法官原則」誰收案誰負責的真實審理精神,承審高金枝院長交付的案件;感慨在陳國禎審判長還未完成「審理繳費的程序正義」責任下,居然最高法院第八庭就開展滅殺最高法院院長「總統令大動亂」的1120621日「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的滅屍嗜血殺戮裁定,而第八庭的郭金勝書記官更以1120724日的「再滅屍令」(附件四),將還未確定且抗告(再審)中的受害人陳忠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的全部碎屍卷證,以「再滅屍令」(附件四)的「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滅屍案,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更不幸是,於1120731日最高法院第三庭,更展開瞎子無卷證且莫須有的1120913日「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第三次再鞭屍裁定(附件一)的惡毒趕盡殺絕殺戮(「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卷證,己經於1120724被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太悲哀的嗜血殺戮!這種「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鞭屍惡毒再審」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嗜血殺戮,不可原諒!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

 

三、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三:

  善良中國人陳忠於1120508收到第六庭的1120322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違法裁定傷害後,立即於1120515展開「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努力」;但是最高法院拖延不處理,並於1120524將受害人陳忠的1120515抗告案淹滅分屍及隱藏,並且迴避第一庭李郁禎書記官的追尋(附件五),一直等到滅殺最高法院院長「總統令大動亂」的第八庭於1120612展開「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滅屍殺戮;最高法院第六庭才於1120723將偽造的「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違法裁定,以搭便車方式交付給第八庭,並於1120724以郭金勝「再滅屍令」(附件四)滅屍到「新北地院滅屍庫」;然後最高法院第三庭,於1120913再以A4影印紙的「沒有簽章負責的偽證虛假裁定書」(附件三的<卷一>第05頁偽證文件),進行偽造「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案件的偽證犯罪;且1120322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違法裁定,早己經於1120724被碎屍又滅屍到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最高法院第三庭當然沒有卷證可以分案;依據民法第7173條規定,1120731分屍成立的偽造「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案件當然無效,當然是騙騙騙詐欺犯罪的違法無效案件;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

 

四、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四:

  「真實永恆且不容否認」的{陳仁接受原一審的「沒有領具及圖章的確定判決」;及陳仁違約不履行付錢義務,毀約失效,交易不存在;及陳仁沒有合法所有權狀;及陳忠所有權狀沒有補發;及侯友宜地政錦衣衛的違法「逕為登記」製作病毒物權,協助葉春枝以174000元向新光銀行冒貸洗錢,讓新光銀行受害;及中華民國法院判官楊雅清圖利「侯友宜病毒物權犯罪製做集團」,強制搶刼受害人陳忠44362元人民訴訟費財產}的「確定真實」之事實與證據,不僅早已陳列在中華民國法院的卷證內,且被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日「再滅屍令」(附件四)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的滅屍庫」,多達34卷以上;很悲哀且更可惡的是,最高法院第三庭的你們(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賴惠慈,蕭胤瑮),竟敢如同毀滅最高法院鄭玉山院長的殺戮形式,開展毀滅「法定法官原則的承擔真實責任」的惡毒殺戮,進行瞎子無卷審理{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的未確定且抗告(再審)中的分屍案件,早己被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附件四}的「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附件三)再鞭屍審理,這種「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趕盡殺絕嗜血殺戮,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當然要拒絕與駁回;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

 

五、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五:

  善良中國人陳忠於1121005日收悉的「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違法裁定」(附件一),其中云云理由「按聲請再審,~,裁定如主文。」,並沒有提供真實證據,來否認上述{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四}的永恆真實,依據民法第7173條規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違法裁定」當然是無效的A4紙違法裁定;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

 

六、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六:

  善良中國人陳忠的1120414「拒絕最高法院第六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附件三),早己送達最高法院;但是最高法院故意拖延不處理的滅殺真實,故意躲藏等待滅殺吳燦院長「總統令大動亂」的1120621日第八庭開展「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的違法「碎屍又滅屍」的將全部碎屍案件及卷證,滅屍到「新北地方法滅屍庫」(附件四)後;第三庭的你們才於1120731日展開「己滅屍且沒有卷證依據」(附件三)且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的「虛無違法分案」{第六庭在1120414日並沒有將「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附件六),交付給第三庭,而是在1120723日交付給第八庭利用「再滅屍令」搭便車(附件四),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進行趕盡殺絕的嗜血殺戮;因此最高法院第三庭在1120731日「滅屍後故意違法虛無分案」的莫須有「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附件三)鞭屍再審案,當然是違法偽造的故意偽證犯罪的違法案件,當然是民法第7173條的違法無效「A4廢紙案件」;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

 

七、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七:

  第三庭違法判官,你們己經被抗告人陳忠抗告,與抗告人陳忠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利益紛爭的關係;不僅圖利楊雅清判官向受害人陳忠強制搶刼44362元訴訟費財產,如今竟敢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再一次的「牛頭不對馬嘴」偽造「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違法案件,向受害人陳忠展開「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第三次鞭屍嗜血殺戮,不可原諒!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特此給你們一個忠告,請第三庭違法判官的你們立即離開{「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AIT殖民的最高法院嗜血殺戮戰場,避免承受刑事犯罪追訴,及人民百姓給{最高法院「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嚴厲追究;甚至{「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去x吧」上天報應也會發生在你們身上;並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

 

八、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八:

  最高法院第三庭無權利用1120731違法偽造分案的鞭屍犯罪,侵奪受害人陳忠案件,故請第三庭將受害人陳忠的所有案件,立刻歸還給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的最高法院第一庭合法承審人陳國禎審判長及李郁禎書記官;同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駁回A4紙「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再審)聲明。

 

  「真實就是永恆,是所有善良及感恩的守護神」,兩千多年前的中國人民百姓陳勝,吳廣,劉邦及項羽,並不畏懼秦始皇超強皇權;試問第三庭(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賴惠慈,蕭胤瑮)的你們,願意承擔二十一世紀的類「陳勝,吳廣,劉邦,項羽~們」的平民百姓向你們追究「碎屍又滅屍再鞭屍」責任嗎?二千年後的中國人民百姓,當然不會畏懼「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嗜血殺戮;更不會畏懼AIT殖民的呵呵呵獨裁蔡英文皇權操控嗜血殺戮判官院!不幸無奈,人民百姓只有展現永恆光明的將中華民國法院「碎屍又滅屍再鞭屍」,讓AIT殖民的呵呵呵獨裁皇權承受「悲哀呵呵呵的呵呵呵悲哀」的悲慘上天報應責罰!

 

附件:

  附件一:1121005日收的「A4紙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共計一頁)。

 

  附件二:最高法院第八及九庭連手串門子與第七庭,偽造虛構不存在且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的「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A4印刷紙」虛無案件,此為代表頁(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共3頁。

 

  附件三:1120913日偽造的「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違法裁定卷證(包含有卷一408頁及卷二433頁的卷證及證據聲明及事由說明,都是陳忠1120414日「拒絕最高法院第六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卷證及<卷一>第05頁偽證文件),代表頁(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共8頁。

 

  附件四:1120724日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台民八112台上1476字第1120000001號「再滅屍令」將所有碎屍卷證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共3頁。

 

  附件五:第一庭李郁禎書記官的「112年度上字第291號」追尋,只獲得1120209「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而併回到「112年度上字第291號」主案,共一頁。

 

  附件六:第六庭的1120322112台聲字第139號」卷證,己於1120723交給第八庭,再由第八庭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此為代表頁(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共3頁。

 

  附件七:台灣高院李彥文院長(胡宏文審判長)交付的1110701日「院彥民丙109196字第1110004192號」的「拒絕恐嚇脅迫抗告案」{第八庭圖利「112年度台抗字第708號」及第六庭圖利「112年度台聲字第139號」},代表頁(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共7頁。

 

  附件八: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鍾素鳯審判長)交付的1120209日「院高民丙109196字第1120000882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參見附件五),代表頁(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共2頁。

 

  附件九:騙騙騙專業最高法院滅殺真實的被玩弄文件(1120829台民戍字第1120000243號,1120912新北院資檔字第29713號,1120921最高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共3頁。

 

 

正副本:

  正本:最高法院第三庭

  副本:王美玉監委,邢泰釗檢察總長,吳燦院長及高孟焄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及台灣高院李彥文院長及高金枝院長與新北地院王梅英院長,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金管會黃天牧主委,國泰世華郭明鑑董事長,及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與李郁禎書記官

 

  見證副本:112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書}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及1110718日善良中國人陳忠開展「救援生命」行動,迎接「中華聯邦和平善良民主共和國」兩岸和平善良統一,成立「中國蓬萊和平善良家園四大人民福祉行動功德會」宣告書的所有見證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

 

敬呈 最高法院

 

善良中國人陳忠  抗告(再審)嚴正聲明

11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