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 星期日

2023年12月31日po 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十二)

 

20231231po    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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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中國人陳忠承受血戰辣台妹獨裁蔡英文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再鞭屍趕盡殺絕司法迫害,做出112.12.12 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狀必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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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

 

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

抗告聲明狀

 

承辦案件:「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

承辦股別: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

 

原告濫訴人:葉春枝

 

利害關係人: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及李郁禎書記官),金管會黃天牧主委,新光銀行賴進淵董事長

 

見證人:王美玉監委,邢泰釗檢察總長,吳燦院長及高孟焄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及台灣高院李彥文院長及高金枝院長與新北地院王梅英院長,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國泰世華郭明鑑董事長

 

見證人: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拒絕與退回違法裁定」

 

抗告人:善良中國人陳忠

 

  三十多年來,致力於「兩岸和平善良」全體中國人福祉的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不僅要受到「背叛孫文」且「汚辱蔣經國」的「官威協界鞭刑線」朱立倫爭戰政客及「地政錦衣衞佛洛依德警察威權」侯友宜爭戰政客的趕盡殺絕迫害;更要承受獨裁蔡英文悲哀呵呵呵威權「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趕盡殺絕的割喉割到斷司法迫害,真是不幸的中華民國送終悲哀!

 

  善良中國人陳忠,歷經以下的最高法院:

  1110台抗1398(九):盧彥如,吳麗惠,林麗林,王本源,張恩賜

  2110台抗37(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3110台抗38(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4110台抗775(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5111台抗80(九):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汪漢卿,林麗林

  6111台抗708(八):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謝說容,黃書苑

  7.台抗81(五):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8110台聲3430(九):盧彥如,吳麗惠,林麗林,王本源,張恩賜

  9111台聲260(九):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汪漢卿,林麗林

  10112台聲字第142號(一)

    112台聲字第143號(一):陳國禎,鄭純惠,李瑜娟,蔡和憲,邱景芬

  11112台聲字第139號(六)

    112台聲字第140號(六)

    112台聲字第141號(六):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彭昭芬,高榮宏

  12112台上字第291號(?):?  ?  ?  ?  ?

  13112台聲字第241號(七):邱瑞祥,許紋華,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

  14112台抗字第546號(八):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

  15112台上字第1476號(八):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

  16112台聲字第832號(二):沈方維,鍾任賜,方彬彬,蔡和憲,呂淑玲

  17112台聲字第834號(一):鄭純惠,李瑜娟,王怡雯,胡宏文,邱景芬

  18112台聲字第833號(三):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賴惠慈,蕭胤瑮

  19112台聲字第852號(七):陳玉完,邱瑞祥,陳麗玲,游文科,管靜怡

  20112台聲字第853號(五):魏大喨,林麗玲,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

  21112台聲字第854號(五):魏大喨,林麗玲,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

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趕盡殺絕的司法迫害後,

 

又於1121205日受害人陳忠收到台灣高院第六庭違法判官

  22.台灣高院「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台高六):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

 

的「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再鞭屍令」的趕盡殺絕的司法迫害;這種繼「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後,又再趕盡殺絕割喉割到斷的「不要臉的」狠毒犯罪作為,就是「滅殺真實且滅殺中華民國」的鐵證,試問創建中華民國的孫文,能不把「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倒插在廢土中嗎?孫文能不抱頭痛哭的永遠哭泣嗎?以「總統令大動亂」消耗一個最高法院院長,還不滿足;還要繼續「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的狠毒嗜血殺戮「滅殺真實與滅絕中華民國」,這是中華民國法院的呵呵呵悲哀!而蔣經國解除戒嚴三十多年後的爭戰權力政黨禍害人民福祉,背叛孫文的「李登輝夥同新台灣人分裂中國為一國兩區」的「新三民主義」之「爭戰權力的政黨聯姻政客」又在那裏呢?政黨爭戰政客引爆「血戰納粹耶穌狂人賴清德」的兩岸血戰悲哀不幸,真是感慨萬千啊!

 

  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將善良中國人陳忠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所有卷證,交付給「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合法審理的案件,是「112年度上字第291號」三審上訴案(附件五),並不是「最高法院第八庭」違法盜用不合法文件且偽證假造的「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案件(原審最高法院第八庭判官己迴避不確定的1476號案件,附件二);在「總統令大動亂」的悲哀不幸下,新北法院第五庭高文淵法官以侵犯陳忠個人資訊的違法手段,及「院內借條」的違法盜竊手段,於1121118盜用新北地院滅屍庫的被滅屍的最高法院第八庭偽造的「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的違法文件;以「一日趕盡殺絕工程」,進行偽證的違法犯罪,將「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滅屍案,轉變成「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的新北地院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趕盡殺絕案件;接續的台灣高院第六庭再以「三日趕盡殺絕工程」的「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再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再次於1121123向善良中國人陳忠,展開故意違法且「不要臉的」趕盡殺絕再鞭屍殺戮;善良中國人陳忠不僅有必要退回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的違法裁定正本,更有必要將故意違法再鞭屍的1121123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無效裁定(附件一:正本),退回給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表達嚴正拒絕;並此,「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傳承孫文「和平,奮鬥,救中國」使命的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針對「總統令大動亂」故意違法第七次再鞭屍的1121123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的「不要臉的」違法無效裁定,並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以下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

 

抗告聲明:

 

一、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一:

  由簡易卷第4344頁的1090424許映鈞庭長及1090429黎文德院長與范明達庭長的證明,「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20614號」的房地交易價格是6783989元(簡易卷第4344頁),並不是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一項的50萬元以下「簡易訴訟標的」的174000元標的(僅繳納訴訟裁判費1880元,簡易卷第7頁);簡易庭並不是高文淵法官的合法業務,因此高文淵法官承審的「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案件,當然是不存在的違法案件;而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接續審理高文淵法官違法案件,當然是「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的「第七次再鞭屍」不要臉的打手幫兇成員,是要承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不要臉的一定死」的「去x吧」上天報應責罰;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將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違法裁定(附件一:正本),並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退回給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及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二、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二:

  葉春枝沒有提供合法所有權狀,且也沒有提供174000元「訴訟標的」合法買賣對價證明,很明顯證明,這是侯友宜的地政錦衣衛「病毒物權製做集團」,夥同刑法第201條的李富湧金融犯罪集團,利用陳仁與葉春枝兩位人頭,對善良中國人陳忠不動產(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20614號)進行傷害,並展開向新光銀行冒貸洗錢的不法金融犯罪;如今,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為了圖利官官相護且「不要臉的」違法犯罪,成為「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的「第七次再鞭屍」的「不要臉的」打手幫兇成員,是要承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不要臉的一定死」的「去x吧」上天報應責罰;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將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違法裁定,並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退回給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及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三、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三:

  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的1090505新地院賢民精109重簡668字第0294號函移送給高文淵法官的「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審理;高文淵法官應該要求葉春枝補繳1090424許映鈞庭長及1090429黎文德院長與范明達庭長核定的6783989元之訴訟標的訴訟費,否則就是圖利侯友宜的地政錦衣衛「病毒物權製做集團」,夥同刑法第201條的李富湧金融犯罪集團的刑事犯罪;事實上,高金枝院長交付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不是交付給最高法院第八庭,且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也還未完成「程序正義的繳費程序」,且最高法院第八庭偽造的「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裁定,是被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並且「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裁定早己抗告(再審)中,並且承審「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裁定的原審法官有一位離開最高法院及三位法官迴避原審「1476號偽造案件」(附件二);因此是沒有「理由二」的「~原法院~以另案業己終結為由~」的偽證刑事犯罪情事;而如今的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以「理由二」的「~另案~1476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的「滅殺真實」的偽證刑事犯罪,圖利官官相護的「不要臉的」違法犯罪,成為「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的「第七次再鞭屍」的「不要臉的」打手幫兇成員,這種「不要臉的」違法犯罪滅殺真實,是會受到{「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不要臉的一定死」的「去x吧」上天報應責罰;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將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違法裁定,並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退回給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及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四、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四:

  依據最高法院作業規定,任何人(包括當事人陳忠及最高法院分案室)在案件裁判前,都不可能知悉最高法院的案件資訊(包括案件編號);同時偽造犯罪的「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案件是在1120621宣判,然而新北地院第五庭卻可以用1120615最高法院電話記錄,違法打探善良中國人陳忠的個人資訊,進行盜竊及偽證的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這是不可能發生且是「不要臉的」違法犯罪;況且高文淵法官的系屬案件是高金枝院長交付的合法「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的續行案件,並非是最高法院第八庭偽證犯罪的「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滅屍案件;且新北地院高文淵法官「裁定理由二」的「茲查明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1961476~事件卷宗可稽。」的「趕盡殺絕一日犯罪工程」,是建立在高文淵法官於1121118盜用「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滅屍案件的不合法文件(附件三,陳列在高文淵違法裁定卷三的第157176頁),而這些不合法文件的裁定正本及影本都是違背民法第7173條的盜竊犯罪所得,且這些不法文件的裁定事件,都是被抗告(再審)中的不確定;然而高文淵法官在11211181121119的「趕盡殺絕一日犯罪工程」並沒有向盜用文件相關裁定事件的原審法官調卷,進行真實審理;因此高文淵法官「裁定理由二」的「~民事訴訟事件業己終結~」當然是「一日犯罪工程」的偽證刑事犯罪事件;而台灣高院「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的「趕盡殺絕三日犯罪工程」違法裁定「~另案~241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上訴駁回確定」,更是故意偽證刑事犯罪;事實上陳忠「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是由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給最高法院第一庭,與「總統令大動亂」最高法院第八庭刑事犯罪偽造的「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無關;事實上,「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不僅被抗告(再審)中的不確定,且還被滅屍到新北地院滅屍庫,而目前的最高法院第八庭原審法官,有一位離開最高法院,有三位主動迴避「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案件(附件二);而台灣高院第六庭「三日犯罪工程」並沒有向最高法院第八庭合法調卷,進行真實審理;而以「納粹耶穌上帝判官院」上帝第四審威權,進行「無卷瞎子審理」的「滅殺真實」的偽證刑事犯罪,成為「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故意殺戮打手幫兇成員,會蒙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不要臉的一定死」的「去x吧」上天報應責罰;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將台灣高院1121123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違法裁定(正本),並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退回給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及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五、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五:

  新北地院第五庭高文淵法官,以1121002的新北地院「院內借條」阻礙並打刼最高法院第一庭的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的1120829「台民戍字第1120000243號」合法調卷查詢;並在陳忠閱卷完畢後的1121018高文淵法官立即以「院內借條」將「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案」轉變為「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案」的趕盡殺絕案,並利用「院內借條」搶刼滅屍案件「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的相關正本裁定書及影本裁定書文件(附件三),並進行盜竊及偽證的刑事犯罪;接續的台灣高院「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的「趕盡殺絕三日犯罪工程」違法裁定的「~另案~241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上訴駁回確定」的「另案」無卷瞎子上帝第四審,更是故意圖利的偽證刑事犯罪;這種「不要臉的」違法犯罪的「滅殺真實」,會蒙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不要臉的一定死」的「去x吧」上天報應責罰;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將台灣高院1121123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違法裁定(正本),並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退回給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及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六、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六:

  「真實永恆且不容否認」的{陳仁接受原一審的「沒有領具及圖章的確定判決」;及陳仁違約不履行付錢義務,毀約失效,交易不存在;及陳仁沒有合法所有權狀;及陳忠所有權狀沒有補發;及侯友宜地政錦衣衛的違法「逕為登記」製作病毒物權,協助葉春枝以174000元向新光銀行冒貸洗錢,讓新光銀行受害;及中華民國法院判官楊雅清圖利「侯友宜病毒物權犯罪製做集團」,強制搶刼受害人陳忠44362元人民訴訟費財產}的「確定真實」之事實與證據,不僅早已陳列在中華民國法院的卷證內,且被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日「再滅屍令」(附件四)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的滅屍庫」,多達34卷以上;然而新北地院第五庭高文淵法官的「一日趕盡殺絕工程」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及台灣高院第六庭再以「三日趕盡殺絕工程」的「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再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違法裁定的「滅殺真實」,都無助於「永恆真實」,更無法保護人民福祉;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七、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七:

  最高法院第五、六、七、八、九庭連手偽造「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案件,並非善良中國人陳忠委請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最高法院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且最高法院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的再滅屍令(附件四),只同意新北地院麟股將「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案件滅屍在新北地院的滅屍庫,並沒有同意新北地院麟股以「院內借條」將「碎屍又滅屍再鞭屍」案卷證及包含「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裁定書的所有其他最高法院違法裁定書,借調給圖利沒繳納裁判費的葉春枝違法濫訴案件的「新北地院良股」進行違法盜用,做為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的偽證依據;接續的,台灣高院第六庭再以「三日趕盡殺絕工程」的「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再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違法裁定的「滅殺真實」,圖利官官相護的違法犯罪,成為「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故意殺戮打手幫兇成員,會蒙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不要臉的一定死」的「去x吧」上天報應責罰;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八、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八:

  為了我們善良社會,避免「新光銀行」成為「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的挖墳毀滅打手,感謝新光銀行舉報174000元病毒物權的冒貸洗錢金融犯罪;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九、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九:

  很不幸!悲哀呵呵呵的「總統令大動亂」開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趕盡殺絕的惡毒嗜血殺戮,讓我們善良社會人民福祉承受巨大傷害,感謝金管會黃天牧主委可以主動展開打擊「侯友宜地政錦衣衛」的「病毒物權製做集團」,夥同「刑法第201條犯罪集團」的金融犯罪,來避免傷害我們善良社會的人民百姓福祉;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十、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十:

  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你們無權以「違法犯罪」要求善良中國人陳忠繳納抗告費,今日先行暫繳1000元抗告費,待最高法院陳國禎審判長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程序正義」責任及「真實審理」責任後,你們必需返還受害人陳忠壹仟元抗告費;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真實就是永恆,是所有善良及感恩的守護神」,兩千多年前的中國人民百姓陳勝,吳廣,劉邦及項羽,並不畏懼秦始皇超強皇權;試問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中華民國法院,多次故意玩弄「抗告滅殺真實就是結案」的「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再審依據的嗜血殺戮,太悲哀恐怖了!當二十一世紀的類「陳勝,吳廣,劉邦,項羽~」們的平民百姓向你們追究「碎屍又滅屍再鞭屍」責任時,你們該如何自處呢?「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又再鞭屍趕盡殺絕的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要去挑戰{「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不要臉的一定死」的「去x吧」上天報應嗎?二千年後的中國人民百姓,當然不會畏懼「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的嗜血殺戮;更不會畏懼AIT殖民公司的呵呵呵獨裁蔡英文皇權操控嗜血殺戮判官院!不幸無奈,人民百姓只有展現永恆光明的將中華民國法院「碎屍又滅屍再鞭屍」,讓AIT殖民公司的呵呵呵獨裁皇權承受「悲哀呵呵呵的呵呵呵悲哀」的悲慘上天報應責罰!

 

 

附件:

  附件一:1121123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無效裁定(正本),退回給台灣高院第六庭(愛股)周美雲,汪曉君,游悅晨判官,共2頁。

 

  附件二:「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裁定的原審最高法院第八庭(總統令大動亂後改為第七庭)及判官(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都己迴避,「112年台上字1476號」案件是「不確定真實」的偽造犯罪案件,此為代表頁,共3頁。

 

  附件三:1121018高文淵法官利用「院內借條」搶刼滅屍案件「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的相關正本裁定書及影本裁定書文件(陳列在「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卷三的第145176頁」,此為高文淵法官盜竊附卷的見證參考頁,共一頁。

 

  附件四:1120724日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台民八112台上.1476字第1120000001號,及「台民八112台抗546字第1120000001號」「再滅屍令」將1476號滅屍案所有碎屍卷證(包含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共4頁。

 

  附件五: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合法審理的案件,是「112年度上字第291號」三審上訴案,共一頁。

 

 

正副本:

  正本:台灣高等法院第六庭(愛股)

  副本:原告濫訴人葉春枝

  副本: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與李郁禎書記官,金管會黃天牧主委,新光銀行賴進淵董事長

 

  副本:王美玉監委,邢泰釗檢察總長,吳燦院長及高孟焄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及台灣高院李彥文院長及高金枝院長,新北地方法院王梅英院長,及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國泰世華郭明鑑董事長

 

  見證副本: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書}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及1110718日善良中國人陳忠開展「救援生命」行動,迎接「中華聯邦和平善良民主共和國」兩岸和平善良統一,成立「中國蓬萊和平善良家園四大人民福祉行動功德會」宣告書的所有見證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

 

敬呈 台灣高等法院

 

 

善良中國人陳忠   嚴正抗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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