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 星期日

2023年12月31日po 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八)

20231231po    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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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中國人陳忠承受血戰辣台妹獨裁蔡英文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滅屍趕盡殺絕司法迫害,做出112.10.20 拒絕並退回{最高法院第一庭「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抗告聲明狀必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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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並退回{最高法院第一庭「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

抗告聲明狀

 

承辦案件:第一庭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1120210112年度上字第291號」)

 

承辦股別: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及(甲股)劉子豪書記官

 

利害關係人:新北地方法院王梅英院長及1091333號(良股)廖美紅書記官及108重訴528號(麟股)黃翊芳書記官

 

見證人:王美玉監委,邢泰釗檢察總長,吳燦院長及高孟焄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及台灣高院李彥文院長及高金枝院長與新北地院王梅英院長,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金管會黃天牧主委,國泰世華郭明鑑董事長

 

見證人: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

 

「拒絕與退回違法裁定」抗告(再審)人:善良中國人陳忠

 

  感慨萬千!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不僅要受到如下的最高法院碎屍再滅屍:

1110台抗1398(九):盧彥如,吳麗惠,林麗林,王本源,張恩賜

2110台抗37(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3110台抗38(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4110台抗775(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5111台抗80(九):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汪漢卿,林麗林

6111台抗708(八):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謝說容,黃書苑

7112台抗81(五):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8110台聲3430(九):盧彥如,吳麗惠,林麗林,王本源,張恩賜

9111台聲260(九):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汪漢卿,林麗林

10112台聲字第142號(一)

    112台聲字第143號(一):陳國禎鄭純惠,李瑜娟,蔡和憲,邱景芬

11112台聲字第139號(六)

    112台聲字第140號(六)

    112台聲字第141號(六):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彭昭芬,高榮宏

12112台上字第291號(?):?  ?  ?  ?  ?

13112台聲字第241號(七):邱瑞祥,許紋華,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

14112台抗字第546號(八):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

15112台上字第1476號(八):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

16112台聲字第832號(二):沈方維,鍾任賜,方彬彬,蔡和憲,呂淑玲

17112台聲字第834號(一):鄭純惠,李瑜娟,王怡雯,胡宏文,邱景芬

18112台聲字第833號(三):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賴惠慈,蕭胤瑮的趕盡殺絕滅殺真實之司法迫害;

 

並且於1121013日陳忠收到第七庭違法判官

19112台聲字第852號(七):陳玉完,邱瑞祥,陳麗玲,游文科,管靜怡(己下簡稱你們)

的「A4紙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第四次鞭屍來函,還要再向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善良中國人陳忠開展如同「陳菊大卸八塊的再鞭屍」第四次鞭屍的滅殺真實之司法迫害,這種「碎屍又滅屍再鞭屍」趕盡殺絕的狠毒作為,就是滅殺真實且滅殺中華民國的鐵證,試問創建中華民國的孫文,能不把「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倒插在廢土中嗎?孫文能不抱頭痛哭的永遠哭泣嗎?以「總統令大動亂」消耗一個最高法院院長,還不滿足;還要繼續「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狠毒嗜血殺戮「滅殺真實」,「滅絕中華民國」,這是中華民國法院的呵呵呵悲哀!而蔣經國解除戒嚴三十多年後的政黨禍害人民福祉,背叛孫文的「李登輝夥同新台灣人分裂中國為一國兩區」的「新三民主義」之「爭戰權力的政黨政客」又在那裏呢?真是感慨萬千啊!

 

  善良中國人陳忠委託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將陳忠「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交付給「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成立的「112年度上字第291號」(附件五),由於還未能完成合法繳費程序,陳忠三審上訴案當然不能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程序正義」責任,當然無法分案進行真實審理;可惡的是,最高法院第八及九庭連手串門子與第七庭,偽造虛構不存在且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的1120420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A4印刷紙」虛無案件(附件二),當然是民法第7173條的無效案件;很不幸在滅殺吳燦院長的「總統令大動亂」的嗜血殺戮下,最高法院第七庭竟然迴避最高法院第一庭的追尋(附件五),協助最高法院第八庭於1120612展開「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滅屍殺戮;並於11207181120723將沒有「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的違法「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偽造卷證(附件二)交付給第八庭再包裝,再由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再滅屍令」(附件四)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這種「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趕盡殺絕的嗜血殺戮,是我們善良社會的悲哀不幸!

 

  很不幸!因滅殺最高法院院長「總統令大動亂」的呵呵呵悲哀,向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進行「割喉割到斷又趕盡殺絕」的司法迫害,故意多次玩弄「抗告滅殺真實就是結案」的「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再審的嗜血殺戮依據,太悲哀恐怖!善良中國人陳忠委託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受理的「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受害人陳忠於1120810詢問最高法院櫃台「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件己經無編號且無法追尋的被滅失);事實上,受害人陳忠的三審上訴案件,是被最高法院偽造「112台聲字第241號」(邱瑞祥,許紋華,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及「112台上字第1476號」(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滅屍案件,滅殺受害人陳忠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同時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更以1120724日「台民八112台上1476字第1120000001號」及1120724日「台民八112台抗546字第1120000001號」的「再滅屍令」(附件四),將高金枝院長交付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的所有碎屍卷證,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因此,陳國禎審判長及李郁禎書記官當然無法追尋(附件五),並造成1120810正式確定「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被滅失;更可惡的是,最高法院在開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嗜血殺戮後,還馬不停蹄且趕盡殺絕的再展開1120913112年度台聲字第832號」第一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附件六),1120914112年度台聲字第834號」第二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附件七),1120913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第三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附件八),1120927112年度台聲字第852號」第四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附件九),真是中華民國送終悲哀的可惡至極,不可原諒!

  如今,善良中國人陳忠於1121013日收悉最高法院第一庭的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疑惑違法裁定(附件一),同時善良中國人陳忠於1121017日到最高法院閱卷,發現劉子豪書記官以「拒絕最高法院第八庭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假冒「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的偽證違法的閱卷卷證,甚感疑惑?因此閱卷人陳忠在閱卷室現場必需以「拒絕並退回閱卷卷證聲明狀」(附件三),表達嚴正拒絕;

 

  特此,善良中國人陳忠願意誠摯就教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及新北地方法院王梅英院長及(良股)廖美紅書記官,並做以下就教表示:

誠摯就教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

 

1.包含有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四)的善良中國人陳忠「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早在於1120209就委託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給最高法院,並由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依「法定法官原則」成立「112年度上字第291」三審上訴案(附件五),進行審理;可惡的是,最高法院第八及九庭連手串門子與第七庭,偽造虛構不存在且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的1120420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A4印刷紙」虛無案件(附件二),當然是民法第7173條的無效案件;善良中國人陳忠也隨即做出1120514「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抗告努力,於此也感謝最高法院第一庭李郁禎書記官的協助追尋努力(附件五);但是,很不幸在滅殺吳燦院長的「總統令大動亂」的嗜血殺戮下,最高法院第七庭竟然迴避最高法院第一庭的追尋(附件五),協助最高法院第八庭於1120612展開「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滅屍殺戮;並於11207181120723將沒有「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的違法「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偽造卷證(附件二)交付給第八庭再包裝,再由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再滅屍令」(附件四)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如今,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還願意為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的「109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而關心,善良中國人陳忠於此先行表示感謝。

 

2.善良中國人陳忠於1121017的最高法院閱卷中,發現劉子豪書記官以「拒絕最高法院第八庭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假冒「112年度上字第291號」的偽證違法行為;因此閱卷人陳忠在閱卷室現場必需要以「拒絕並退回閱卷卷證聲明狀」(附件三),表達嚴正拒絕;同時善良中國人陳忠發現閱卷現場,只有兩卷「拒絕最高法院第八庭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卷證(附件三),並沒其他有關於善良中國人陳忠的「109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的相關案件,同時偽證的1476號滅屍案件己經於1120724被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由此可以證明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莫明其妙的十日補件裁定,是虛假文件而與善良中國人陳忠無關;因此善良中國人陳忠為了避免第一庭的偽證不幸,特此將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正本(附件一),退還回陳國禎審判長,還請見諒!

 

3.善良中國人陳忠的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四),早就委託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於1120209交付給最高法院,由陳國禎審判長審理;且陳國禎審判長在1120711之前也一直保管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最後被最高法院第八庭滅屍到新北地院滅屍庫,這份保管遺失責任,應該是由陳國禎審判長來承當;況且陳國禎審判長也知情的於1120829以台民戊字第1120000243號函(附件四),函調檢送被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的「109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含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及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全卷卷證;陳國禎審判長又何必要以莫須有的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虛假偽證函件來為難苦難人陳忠呢!於此善良中國人陳忠為了避免陳國禎審判長偽證犯罪,特此將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正本(附件一),退還回陳國禎審判長,還請見諒!

 

4.在善良中國人陳忠的辛苦追詢中,知悉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給陳國禎審判長的「109年度上字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及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目前保存在新北地方法院的(麟股)黃翊芳書記官或(良股)廖美紅書記官手中;陳國禎審判長用偽造的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虛假裁定來壓廹善良中國人陳忠,受害人陳忠也無法取得相關文件;特此,感謝陳國禎審判長自行向新北地方法院(麟股)黃翊芳書記官或(良股)廖美紅書記官調取所有文件,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守護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福祉」的「永恆真實」責任;特此將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正本(附件一),退還回陳國禎審判長,還請見諒!

 

5.感謝陳國禎審判長及李郁禎書記官,可以避免成為「滅殺真實」的趕盡殺絕嗜血殺戮成員,而蒙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去x吧」上天報應,善良中國人陳忠於此祝福。

 

誡摯就教新北地方法院王梅英院長及(良股)廖美紅書記官及(麟股)黃翊芳書記官:

  就教廖美紅書記官:

   1.葉春枝174000元向新光銀行詐貸洗錢的「1091333號案」,己被高文淵法官告知是系屬台灣高院「109年度上字第196號」的接續案件,並由廖美紅書記官記錄在案,因此廖美紅書記官必須等待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主動告知確定結果,才可續行;廖美紅書記官主動於1120615向最高法院追尋「112年度台上字1476號」,是侵犯善良中國人陳忠個人資訊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得助於「總統令大動亂」的神功相助,才能知悉「112年度台上字1476號」存在呢?依據最高法院作業規定,包括當事人陳忠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在最高法院第八庭於1120621做出裁定前,知悉「112年度台上字1476號」存在,廖美紅書記官如何能知悉?甚至還向(麟股)黃翊芳書記官非法調取陳忠的「112年度台上字1476號」卷證,這是侵佔善良中國人陳忠卷證的違法侵佔刑事犯罪,也會讓高文淵法官蒙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去x吧」上天報應責罰!

 

   2174000元向新光銀行詐貸洗錢的「1091333號案」葉春枝,並沒有補繳訴訟費,是沒有程序正義的違法案件,廖美紅書記官為何要圖利葉春枝174000元向新光銀行詐貸洗錢的「1091333號案」,調用善良中國人陳忠的「112年度台上字1476號」卷證,讓高文淵法官蒙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去x吧」上天報應責罰呢?

   3.為了避免高文淵法官承受違法侵佔刑事犯罪,假如善良中國人陳忠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全卷卷證及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在廖美紅書記官手中,還請廖美紅書記官將「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全卷卷證及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交還合法承審人陳國禎審判長,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程序正義及真實審理責任,善良中國人陳忠特此告知。

  就教黃翊芳書記官:

   因為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被最高法院第七、八、九庭連手的滅屍案(1476號,546號)滅屍到新北地院麟股滅屍庫;由於「109年度上字第196號」還在抗告(再審中)並未定案,如果「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全卷卷證,還在黃翊芳書記官手中,於此權益人善良中國人陳忠感謝黃翊芳書記官即刻將「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全卷卷證,交還給合法承審人陳國禎審判長,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程序正義及真實審理責任,善良中國人陳忠感謝妳!

 

 

  因此,「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針對「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疑惑違法裁定,做出以下拒絕並退回「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附件一)之抗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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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絕並退回「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一:

  包含有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四)的善良中國人陳忠「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早在於120209就委託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給最高法院,並由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依「法定法官原則」成立「112年度上字第291」三審上訴案(附件五),進行審理;可惡的是,最高法院第八及九庭連手串門子與第七庭,偽造虛構不存在且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的1120420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A4印刷紙」虛無案件(附件二),及1120621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滅屍案,並以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再滅屍令」(附件四)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然而陳國禎審判長的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無助於{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及「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全卷卷宗的追回;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退回「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二、拒絕並退回「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二:

  最高法院第一庭劉子豪書記官提供的1121017閱卷卷證(以「拒絕並退回閱卷卷證聲明狀」退回閱卷卷證,附件三),僅只是兩卷的「拒絕最高法院第八庭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附件三),與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且被滅屍34宗卷宗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無關;更證明陳國禎審判長的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無助於{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及「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全卷卷宗的追回;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退回「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三、拒絕並退回「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三:

  陳國禎審判長保管不力的失職,讓{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及「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全卷卷宗,被「總統令大動亂」的最高法院第七、八、九庭連手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陳國禎審判長的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對善良中國人陳忠壓廹,也無助於{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及「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全卷卷宗的追回;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退回「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四、拒絕並退回「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四:

  「真實永恆且不容否認」的{陳仁接受原一審的「沒有領具及圖章的確定判決」;及陳仁違約不履行付錢義務,毀約失效,交易不存在;及陳仁沒有合法所有權狀;及陳忠所有權狀沒有補發;及侯友宜地政錦衣衛的違法「逕為登記」製作病毒物權,協助葉春枝以174000元向新光銀行冒貸洗錢,讓新光銀行受害;及中華民國法院判官楊雅清圖利「侯友宜病毒物權犯罪製做集團」,強制搶刼受害人陳忠44362元人民訴訟費財產}的「確定真實」之事實與證據,不僅早已陳列在中華民國法院的卷證內,且被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日「再滅屍令」(附件四)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的滅屍庫」,多達34卷以上;然而陳國禎審判長的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無助於永恆真實,還請陳國禎審判長,儘速追回「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及「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全卷卷宗,早日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程序正義」的守護公平正義,及「真實審理」的保護人民百姓福祉;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退回「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五、拒絕並退回「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五:

  雖然善良中國人陳忠蒙受「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1120913112年度台聲字第832號」第一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附件六),1120914112年度台聲字第834號」第二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附件七),1120913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第三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附件八),1120927112年度台聲字第852號」第四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附件九)極至辛苦;但是善良中國人陳忠仍願意辛苦追尋,知悉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的{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及「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全卷卷宗,還在新北地方法院的(良股)廖美紅書記官及(麟股)黃翊芳書記官手中,還請陳國禎審判長儘速追回;避免陳國禎審判長蒙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去x吧」上天報應的不幸發生;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退回「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做出拒絕並退回「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

 

 

  「真實就是永恆,是所有善良及感恩的守護神」,兩千多年前的中國人民百姓陳勝,吳廣,劉邦及項羽,並不畏懼秦始皇超強皇權;試問陳國禎審判長,中華民國最高法院,多次故意玩弄「抗告滅殺真實就是結案」的「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再審依據的嗜血殺戮,太悲哀恐怖了!當二十一世紀的類「陳勝,吳廣,劉邦,項羽~」們的平民百姓向你們追究「碎屍又滅屍再鞭屍」責任時,你們該如何自處呢?二千年後的中國人民百姓,當然不會畏懼「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嗜血殺戮;更不會畏懼AIT殖民的呵呵呵獨裁蔡英文皇權操控嗜血殺戮判官院!不幸無奈,人民百姓只有展現永恆光明的將中華民國法院「碎屍又滅屍再鞭屍」,讓AIT殖民的呵呵呵獨裁皇權承受「悲哀呵呵呵的呵呵呵悲哀」的悲慘上天報應責罰!

 

 

附件:

  附件一:1121013日收悉的「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共計一頁)。

  附件二:最高法院第八及九庭連手串門子與第七庭,偽造虛構不存在且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的「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A4印刷紙」虛無案件,此為代表頁(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共3頁。

  附件三:1121017日閱卷人陳忠發現劉子豪書記官以被滅屍的1120717「拒絕最高法院第八庭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假冒「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的偽證違法的閱卷卷證,及抗告人陳忠必須以1121017「拒絕並退回閱卷卷證聲明狀」表達拒絕接受及退回,共14頁。

  附件四:1120724日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台民八112台上.1476字第1120000001號,及「台民八112台抗546字第1120000001號」「再滅屍令」將1476號滅屍案所有碎屍卷證(包含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共4頁。

  附件五:第一庭李郁禎書記官的「112年度上字第291號」追尋,只獲得1120209「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而併回到「112年度上字第291號」主案,共一頁。

  附件六:1120913112年度台聲字第832號」第一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七:1120914112年度台聲字第834號」第二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八:1120913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第三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九:1120927112年度台聲字第852號」第四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十:騙騙騙專業最高法院滅殺真實的被玩弄文件(1120829台民戊字第1120000243號,1120912新北院資檔字第29713號,1120921最高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共3頁。

 

正副本:

  正本:最高法院第一庭(甲股)

  副本:王美玉監委,邢泰釗檢察總長,吳燦院長及高孟焄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及台灣高院李彥文院長及高金枝院長,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金管會黃天牧主委,國泰世華郭明鑑董事長,及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與李郁禎書記官,及新北地方法院王梅英院長及(良股)廖美紅書記官及(麟股)黃翊芳書記官

 

  見證副本: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書}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及1110718日善良中國人陳忠開展「救援生命」行動,迎接「中華聯邦和平善良民主共和國」兩岸和平善良統一,成立「中國蓬萊和平善良家園四大人民福祉行動功德會」宣告書的所有見證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

 

敬呈 最高法院

 

善良中國人陳忠  抗告(再審)嚴正聲明

11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