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 星期日

2023年12月31日po 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一)

20231231po   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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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中國人陳忠承受血戰辣台妹獨裁蔡英文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暗劍趕盡殺絕司法迫害,做出112.05.15 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必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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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

 

承辦案件:112年度台聲字第241

承辦股別:最高法院第七庭

 

利害關係人:109年度上字第196號第三審上訴庭(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與1120125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狀」的承審庭)

 

見證人:王美玉監委,吳燦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

 

見證人: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附件九)

 

再審與抗告人:善良中國人陳忠

 

最高法院第七庭主筆邱瑞祥法官,許紋華法官及應該迴避的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法官好:

  很悲哀!在善良中國人陳忠的1120125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狀」,及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及1120330日「拒絕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及1120414日「拒絕最高法院第六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的司法正義努力後,悲哀呵呵呵的中華民國法院,又於1120426日最高法院第七庭繼續趕盡殺絕的展開「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的趕盡殺絕惡毒殺戮,故意傷害善良中國人陳忠的合法權益,瀆職濫權,滅殺真實,毀滅中華民國法院公平正義的公信力信譽,是我們善良社會的悲哀不幸!

 

  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基本信念,針對1120125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狀」,及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的遷讓房屋全案事件真實{一份單純且非常簡單的明確案件(陳仁違約不履行付錢義務,毀約失效,交易不存在,及陳忠所有權狀沒有補發,及三重地政錦衣衛的違法「逕為登記」,歷經「權力爭戰惡靈教堂」(最高法院及台灣高院)四年多來的「群魔亂舞」的「滅殺真實折磨」,超級單純且同一的「事實與證據(有24卷以上)」},負責任提出釋明全案事件真實的許多聲明與理由說明,如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的相關隨函附件釋明,如同1120224日「再檢控惡質違法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違法犯罪舉報狀及拒絕違法審判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及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及相關文件所述的釋明,「真實只有一個」,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遷讓房屋」的全案文件說明及證據,早已附列在中華民國法院卷證內,可以即時釋明,是法官故意不審查證據的違法過失;善良中國人陳忠願意再為1120125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狀」,及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的全案「永恆真實」再付出如下的釋明說明(註:本說明的相關附件及證據文件,早已釋明並附列在中華民國法院相關卷證文件內):

 

憲法明文規定: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土地登記規則」法明文規定:

14

  登記機關(登記時)「應」(具)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

  一、登記申請書~

  三、契約書~

  六、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

25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權利人」。

53

  1.辦理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程序如下;

  一、收件。二、計收規費。三、審查。四、公告。五、登簿。六、繕發書狀。七、異動整理。八、歸檔。

65

  2.~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之。

  3.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換領土地所有權狀;換領前得免繕發。

93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

154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陳忠)申請換給或補給。

155

  1.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陳忠),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土地法明文規定:

75

  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件,~,「應」即登記於登記總簿,發給土地所有權狀~,並將原發土地權利書狀註銷~。

 

內政部台(81)內地字第8179238號函明文規定:

  「無論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或申請人領件時,均「應」持憑收件收據領取」

 

刑法第201

 

民法明文規定:

民法第71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73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上述明文規定,可證明如下的「永恆真實」:

1.陳忠因所有權狀遺失,必須要「依法定方式」「取得合法所有權狀」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變更登記」;所以於20180601日辦理所有權狀的遺失申請(107重登字第089670號書狀補給登記),然而惡毒的三重地政錦衣衛曾俞翔,竟然惡質盜用土地登記規第65條規定,故意違法偽造陳忠名字做為申請人,在20180604日以「偽造文書簽名」的107年重登字第088051號的政府機關專用「逕為登記申請書」做出不出狀的內部作業註記,進行違背「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第155條,第53條,第25條」的地政威權殺戮,將「陳忠所有權」給滅殺了(三重地政提供的地籍異動索引的0604日註記可證明),不僅滅失受害人陳忠的「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第155條,第53條,第25條」的合法行使權利,更是違背憲法第15條的保障,傷害陳忠的財產權;因此107年重登字第088051號的「逕為登記不出狀」的威權殺戮,不符合民法第71條及73條的明文規定,是「不依法定方式」的無效法律行為,因此依據20180601日辦理「所有權狀的遺失申請」(107重登字第089670號)的合併「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所有權登記」當然無效,這種「移轉所有權變更登記無效且不存在」的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2.權利人陳忠於20180530日填寫的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並沒有附上申請登記所需的第二項「土地所有權狀」的必要附件;依據上述法律明文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第53條,第93條,及土地法第75條」明文規定,「欠缺所有權狀」的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所有權登記的法律行為,不符合民法第71條及73條的明文規定,是「不依法定方式」的無效法律行為,因此「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所有權變更登記」當然無效,這種「移轉所有權變更登記無效且不存在」的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320180604日三重地政就以新北重地登字第10740600731號公告證明,「逕為登記地政錦衣衛曾俞翔」就以偽造文書的107年重登第088053ay號收件字號的「逕為塗銷登記」,將「違法無效的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申請書」的兩份(陳忠及陳仁)遺失切結書,給予滅殺塗銷,來滅失陳忠財產,進行「偽造有價證卷」圖利「地政錦衣衛曾俞翔,李富湧律師,葉春枝,郭俊吉~」等「偽造有價證卷集團」的刑法第201條犯罪,這種在登記完畢之前的「20180604日就決定註銷陳忠所有權狀」且「不補給陳忠遺失所有權狀」的違法,當然是違背「民法第71條及7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第155條,第53條,第25條」明文規定的違法過失行為,因此「違法移轉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無效且不存在」的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420191023日新北重地登字第1085449155號函,侯友宜市長督導的「逕為登記地政錦衣衛曾俞翔」假借便民,而主張:「變更登記申請人~已無土地權利~(權狀遺失人)無須(經過書補登記的公告必要)先行補給原權利書狀必要~」,進行滅殺憲法第15條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又主張「批註不出狀字樣,僅係內部行政作業提示~無需繕發權利書狀~無需補正」的違法行為;如此完全違背「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第25條,第53條,第93條,第154條,第155條,及土地法第75條」明文規定,去圖利「刑法第201條犯罪集團」的病毒物權違法行為,當然是違背「民法第71條及73條」的明文規定,是「不依法定方式」的無效法律行為,這種「知法犯法」的故意圖利犯罪的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5.陳仁於1081210日,以「未領收據,代理人未提供」的切結書,去冒領違法的「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所有權買賣登記」與「107年重登字第89670號的遺失書狀補給登記」創設的「偽造有價證卷病毒物權」,去協助「葉春枝,郭俊吉~等刑法第201條犯罪集團」向新光銀行進行詐貸犯罪。陳仁這種違法領證行為,不符合內政部台(81)內地字第8179238號函明文規定:「無論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或申請人領件時,均「應」持憑收件收據領取」的明文規定,當然是不符合民法第71條及73條的明文規定,是「不依法定方式」的無效法律行為;因此陳仁領證無效,所領取的「偽造有價證卷病毒物權」也是無效的違法病毒物權,如此可以證明,陳仁沒有合法所有權狀,是沒有資格與葉春枝做174000元的「偽造有價證卷病毒物權」違法買賣,這種病毒物權違法犯罪的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6.依據上述一至五點的客觀存在「永恆真實」說明,20200203日陳仁與葉春枝174000元的違法「109年重登字第17240號的所有權買賣登記」,不僅174000元買賣金額違法,目前正在由新北地方法院潘文淵法官承審中,登記申請書中,由陳仁提供「土地所有權狀」的必要附件,也是來自「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違法所有權變更登記」的「偽造有價證卷的病毒物權」,當然會造成「109年重登字第17240號的所有權買賣登記」違法,受害人陳忠也提出追加訴訟,這種174000元「偽造有價證卷病毒物權」向新光銀行違法詐貸的違法行為,是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7.陳仁在20190520日的民事調解聲請狀,並沒有指定標的金額,而是在爭執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20614號房地產二分之一陳忠部份的3645平方米;同時因上述「永恆真實」說明,因為「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違法所有權變更登記」的違法,陳忠部份36平方米的合法所有權狀,被三重地政的違法107年重登字第088051號的「逕為登記不出狀」及107年重登第088053ay號收件字號的「逕為塗銷登記」的違法行為毀滅,因此陳忠部份的36平方米所有權,被政府機關搶刼而被滅殺,陳仁違法冒領侯友宜市長督導的「逕為登記地政錦衣衞曾俞翔」創設的「偽造有價證卷病毒物權」,去協助「葉春枝,郭俊吉~等刑法第201條犯罪集團」向新光銀行進行詐貸犯罪,這是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任。

 

8.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20614號的房地產是陳忠、陳仁公同共有,雙方各有3645平方米的所有權;而陳仁與陳忠爭執部份僅只是相同的「陳忠部份的3645平方米」,「陳仁部份的3645平方米」並沒有介入陳忠與陳仁的爭執;陳忠反訴的爭執也是「陳忠部份的3645平方米」,一審原審范明達法官也認同反訴爭執,是「陳仁與陳忠爭執相同部份」的「陳忠部份的3645平方米」,才做出20200204日的繳納「陳忠部份的3645平方米」上訴費66543元裁判費的繳費裁定,陳忠已繳納范明達法官核定66543元裁判費,並沒有漏繳一審裁判費情事,且這份裁判費也得高等法院二審蘇芹英審判長的接受,這是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任。

 

9.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20614號的房地產是陳忠、陳仁公同共有,雙方各有3645平方米的所有權;而陳仁與陳忠爭執部份僅只是相同的「陳忠部份的3645平方米」,「陳仁部份的3645平方米」並沒有介入陳忠與陳仁的爭執;因此,20190730日新北地方法院莊佩穎法官的1 08年度補字第1324號繳費裁定,是沒有調查證據的違法裁定,事實上陳仁根本就沒有合法所有權狀,陳仁提供的地藉謄本也是「公文書不實登載」的違法,莊佩穎法官替「偽造有價證卷病毒物權」進行核價漂白工程,是一種觸犯刑法第201條的刑事過失,讓往後的審理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審判長陳玉完及袁靜文審判長)都陷入「莊佩穎法官替「偽造有價證卷病毒物權」進行「核價漂白工程」的犯罪兇險;同時莊佩穎法官溢價收取沒有爭執的「陳仁部份的3645平方米」的訴訟費,是侵犯憲法第15條保障的人民財產權,應主動退回陳仁溢繳的訴訟費,否則就是刑事過失的侵占犯罪,這種未審察證據,未驗證合法所有權狀的過失錯誤,是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任。

 

10.其實陳仁根本就沒有合法所有權狀,是無權展開「偽造有價證卷的訴訟漂白」的訴訟工程,協助「逕為登記地政錦衣衞曾俞翔,李富湧律師,葉春枝,郭俊吉~等刑事第201條犯罪集團」,進行向新光銀行詐貸的刑事第201條犯罪;今日高等法院「鍾素鳯,郭俊德,楊雅清」判官,不僅要搶刼受害人陳忠的44360元財產,還故意以「最高法院111台抗第708號的再審不確定的違法裁定」,護航「逕為登記地政錦衣衞曾俞翔,李富湧律師,葉春枝,郭俊吉~等」「偽造有價證卷病毒物權」詐欺集團刑法第201條的過失犯罪,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1號(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法官,更加碼瀆職圖利「逕為登記地政錦衣衞曾俞翔,李富湧律師,葉春枝,郭俊吉~等」「偽造有價證卷病毒物權」詐欺集團刑法第201條的過失犯罪,並對受害人陳忠展開趕盡殺絕的司法威權迫害,造種趕盡殺絕割喉割到斷的圖利犯罪過失,是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由以上的「永恆真實」說明及陳列在法院卷證文件證據的釋明,就有足夠多的「再審及抗告」的聲明及理由,足以釋明1120125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狀」,及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的全案「永恆真實」;是沒有1120426日「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裁定書」所謂「~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的故意顛倒黑白且虛假不實情事;並由1120426日「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裁定書」,看不見有任何的審查真實情事,可知悉1120426日「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裁定書」是一「沒有審查真實」的公文書登載不實且故意惡毒顛倒黑白的違法文件,而最高法院第七庭「邱瑞祥,許紋華,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法官,你們不願意為人民福祉付出真實努力,那麽你們做出的「顛倒黑白的不真實違法裁定」,當然會是不存在的廢紙,而不值得我們善良社會的信任;因此聲明「再審及抗告」的受害人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也有必要,依據1120125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狀」(附件一),及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附件二),及1120330日「拒絕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附件三),及1120414日「拒絕最高法院第六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附件九)等(已附列在法院全案卷證內)及最高法院第七庭「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書」(附件四)等新事證,提出再審與抗告聲明,拒絕於1120508日寄達大有派出所(附件五)的最高法院第七庭1120426日「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的不真實且瀆職濫權違法裁定(附件四);並做出如下的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及再審與抗告聲明:

 

1.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及再審與抗告聲明一:

  原最高法院第九庭吳青蓉法官及最高法院第八庭謝說容,黃書苑法官,為了「圖利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卷犯罪集團」,及「詐害新光銀行等金融產業」,對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展開「下跪偷襲,背後開槍,借刀殺人」的「割喉割到斷的趕盡殺絕」的違法裁判,早已被善良中國人陳忠抗告的再審回擊,是與權益人陳忠利益明顯衝突,是應該迴避且不得審理受害人陳忠的相關案件;應該廻避利益衝突的第九庭吳青蓉及第八庭謝說容,黃書苑違法判官,居然串門子的假冒第七庭法官,以「私造莫須有的惡毒法條」,繼續對善良中國人陳忠展開「割喉割到斷的趕盡殺絕」的故意惡毒嗜血殺戮;這已經不是獨立審判的心證業務,這根本就是殖民最高法院,故意惡毒混亂法院體制,將中華民國法院改造為「納粹耶穌爭戰惡靈的十字流血教會判官法院」,讓「殉道判官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可以32的假冒第七庭的代筆判官,當然也可以殖民最高法院的第一庭至第九庭,讓最高法院所有法庭都歸屬「殉道判官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三人審理,排擠最高法院其他法官,讓大多數最高法院全部法官都失業,讓中華民國法院公信力信譽毀損;這種混亂體制的瀆職濫權的違法法官,來違法圖利犯罪的「違法判決及裁定」,嚴重傷害「受害上訴人」陳忠福祉,且「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更是滅殺真實且加重傷害「受害抗告人」陳忠權益;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且有必要為「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給予聲明「再審與抗告」,並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的「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同此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將第七庭違法判官移送監察院,去承受彈劾處罰,並移送邢泰釗檢察總長,去承受違法濫權的瀆職犯罪追究。

 

2.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及再審與抗告聲明二:

  善良中國人陳忠提出1120125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狀」,及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有100%絕對勝訴把握,但因沒有訴訟費的資力困難,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中華民國的司法救助,並填寫中華民國法院提供標準格式的「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六),且白紙黑字清楚寫明「~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茲以本件訴訟,證據確實,非被上訴人所能否認,聲請人有必勝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貴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的司法救助釋明事由,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二款「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的規定,並沒有違反中華民國的法律規定;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第七庭邱瑞祥,許紋華,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法官私造法律,以偽造文書的犯罪手段,將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二款「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變造成莫須有且虛假「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的趕盡殺絕之迫害人民百姓福祉的納粹黑幫法條,毀滅中華民國公信力信譽,做為「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駁回裁定的惡毒依據;然而這種違法駁回裁定的「~,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的莫須有惡毒論據,並不存在且不是法律明文規定;這種對善良中國人陳忠展開趕盡殺絕迫害的故意惡毒偽造文書的犯罪作為,是違背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的明文規定,因此「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駁回裁定,當然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因此,違法判官(邱瑞祥,許紋華,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這種以納粹黑幫私法迫害人民福祉的犯罪違法審理,來違法圖利犯罪的「違法判決及裁定」,嚴重傷害「受害上訴人」陳忠福祉,且「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更是滅殺真實且加重傷害「受害抗告人」陳忠權益;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且有必要為「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給予聲明「再審與抗告」,並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的「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同此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將第七庭違法判官移送監察院,去承受彈劾處罰,並移送邢泰釗檢察總長,去承受違法濫權的瀆職犯罪追究。

 

3.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及再審與抗告聲明三:

  在日本人李登輝台獨兩岸對抗的新台灣人朱立倫與侯友宜國民黨,給予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的「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的趕盡殺絕迫害,善良中國人陳忠已有十年沒有收入,這可以由國稅局證明,生活依靠向兄弟借支接濟,很辛苦!事實上,高院楊雅清判官打刼陳忠財產,並強制受害人陳忠接受莫須有的7291平方米的「一審強制受審訴訟費44,362元,是向鄰居緊急借款,很辛苦!並且受害人陳忠也曾向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四君子做出尋求緊急借款努力,甚至在面臨最高法院第一庭要求受害人陳忠要繳足五份機關槍裁定的抗告費,受害人陳忠也因資力的困難,也曾向陳國禎審判長及吳燦院長尋求分期緩繳抗告費的辛苦努力(附件七);這些資力不足的真實,可由我的鄰居及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四君子,及陳國禎審判長與吳燦院長見證確認真實;假如最高法院第七庭法官心證有調查的必要,可以來函受害人陳忠提供更有利真實的合法證據,來協助法官的心證完成,是不可以未經調查證據,就「下跪偷襲,背後開槍,借刀殺人」趕盡殺絕做出違法裁定,這種違法作為,是沒有合法程序正義的違法過失犯罪作為,沒有程序正義,當然是不會有合法的審判正義;試問最高法官第七庭的違法法官(邱瑞祥,許紋華,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你們沒有來函告知陳忠要提供何種證據,且陳忠也不知那個庭那一位法官在審理本人案件,試問你們,陳忠該如何提供調查證據呢?今日你們未審先判的趕盡殺絕且沒有程序正義的「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當然是違背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的明文規定,因此「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駁回裁定,當然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因此,違法判官(邱瑞祥,許紋華,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這種顛倒黑白的違法審理,來違法圖利犯罪的「違法判決及裁定」,嚴重傷害「受害上訴人」陳忠福祉,且「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更是滅殺真實且加重傷害「受害抗告人」陳忠權益;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且有必要為「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給予聲明「再審與抗告」,並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的「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同此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將第七庭違法判官移送監察院,去承受彈劾處罰,並移送邢泰釗檢察總長,承受違法濫權的瀆職犯罪追究。

 

4.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及再審與抗告聲明四:

  善良中國人陳忠提出1120125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狀」,及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早已提供給中華民國法院,其中歷次書狀的文件說明及充份證據,有多達24卷以上卷證證據早已陳列中華民國法院卷宗的卷證內(附件八),是足以提供中華民國法院的即時調查,是沒有最高法院第七庭在公文書登載不實的「~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的偽造文書違法情事;因此,這份公文書登載不實的「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當然是違背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的明文規定,因此「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駁回裁定,當然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因此,違法判官(邱瑞祥,許紋華,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這種顛倒黑白的違法審理,來違法圖利犯罪的「違法判決及裁定」,嚴重傷害「受害上訴人」陳忠福祉,且「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更是滅殺真實且加重傷害「受害抗告人」陳忠權益;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且有必要為「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給予聲明「再審與抗告」,並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的「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同此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將第七庭違法判官移送監察院,去承受彈劾處罰,並移送邢泰釗檢察總長,承受違法濫權的瀆職犯罪追究。

 

  「真實就是永恆」,是50萬年來「人類文明的靈魂」,「司法」目的就是「守護真實」,沒有人可以否認「真實」,更沒有人有資格拒絕真實,商紂「滅殺真實」就被革命滅亡,泰始皇一統王朝獨裁的「滅殺真實」就立即滅亡,蔣介石戒嚴獨裁的「滅殺真實」就受到大卸八塊鞭屍傷害!試問為悲哀呵呵呵代筆的最高法院第七庭主筆法官邱瑞祥法官,許紋華法官及應該迴避的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法官,你們為何要「顛倒黑白,瀆職濫權」的滅殺真實,趕盡殺絕去毀滅中華民國法院的公平正義公信力信譽,傷害我們的善良社會呢?悲哀呵呵呵的「血戰辣台妹獨裁蔡英文」會把你們嚇死嗎?悲哀呵呵呵的呵呵呵悲哀!

 

 

最高法院吳燦院長及書記廳及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你們好:

  「永恆真實」只有一個,是司法存在的目的;然而最高法院第七庭的「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已超出真實審理與客觀心證的獨立審判專業本份;是為悲哀呵呵呵大小姐代筆的如同下述十字殉道教堂法院殺戮判官的最高法院:

 

1. 110台抗1398(九):盧彥如,吳麗惠,林麗林,王本源,張恩賜

2. 110台抗37(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3. 110台抗38(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4. 110台抗775(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5. 111台抗80(九):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汪漢卿,林麗林

6. 111台抗708(八):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謝說容,黃書苑

7. 112台抗81(五):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8. 110台聲3430(九):盧彥如,吳麗惠,林麗林,王本源,張恩賜

9. 111台聲260(九):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汪漢卿,林麗林

10. 112台聲字第142號(一)112台聲字第143號(一):陳國禎,鄭純惠,李瑜娟,蔡和憲,邱景芬

 

11. 112台抗字第139號(六)112台抗字第140號(六)112台抗字第141號(六):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彭昭芬,高榮宏

 

12. 112台聲字第241號(七):邱瑞祥,許紋華,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

 

,為了「圖利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卷犯罪集團」,及「詐害新光銀行等金融產業」,對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展開「下跪偷襲,背後開槍,借刀殺人」的「割喉割到斷的趕盡殺絕」的違法裁判;尤其是南島教主悲哀呵呵呵大小姐的殉道判官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對善良中國人陳忠展開趕盡殺絕的嗜血判決,早已被善良中國人陳忠抗告的再審回擊,是與權益人陳忠利益明顯衝突,是應該迴避且不得審理受害人陳忠的相關案件;如同悲哀呵呵呵大小姐指示Ncc的黑熊殺戮委員對滅殺中天電視的趕盡殺絕,應該廻避的第九庭吳青蓉及第八庭謝說容,黃書苑殉道嗜血判官,居然串門子的假冒第七庭法官,以「黑幫私造莫須有的惡毒法條」(改變法律條文是立法院的專有職權,並不是悲哀呵呵呵大小姐指示的殉道嗜血判官殖民最高法院的納粹惡毒黑幫獨裁造法特權),繼續對善良中國人陳忠展開「割喉割到斷的趕盡殺絕」的故意惡毒嗜血殺戮;這已經不是獨立審判的心證業務,這種悲哀呵呵呵大小姐指示的殉道嗜血判官,根本就是殖民最高法院,故意惡毒混亂體制,將中華民國法院改造為「納粹耶穌爭戰惡靈的十字流血教會判官法院」,悲哀呵呵呵大小姐指示的殉道嗜血判官可以32的假冒第七庭的代筆判官,當然也可以殖民最高法院的第一庭至第九庭,讓最高法院所有法庭都歸屬「殉道判官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三人審理,排擠最高法院其他法官,讓大多數最高法院全部法官都失業,這種混亂體制瀆職濫權的「法院失職縱容混亂」,已不是吳燦院長的獨立審判借口,試問吳燦院長,要讓中華民國法院毀滅,成為「滅殺真實」的「納粹獨裁耶穌爭戰惡靈的群魔亂舞嗜血判官院」嗎?假如吳燦院長只有官官相護的「AIT鋼盔狂人血戰辣台妹獨裁蔡英文」的悲哀呵呵呵殉道嗜血判官的毀滅中華民國公信力信譽,讓我們善良社會喪失公平與正義,並對人民百姓福祉展開「割喉割到斷」的趕盡殺絕迫害,試問吳燦院長,這樣不幸的中華民國法院能不廢除嗎?善良中國人陳忠為了我們善良社會,有責任誠請吳燦院長將違法瀆職濫權且串門子的「悲哀呵呵呵大小姐的殉道嗜血判官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移送監察院承受彈劾處罰,並移送邢泰釗檢察總長承受違法瀆職濫權的犯罪追究;同時善良中國人陳忠沒有資力的法律救助,感謝吳燦院長及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可以給予見證的協助,且感謝中華民國的法律救助,不是詐騙手段的惡毒工具(可以有台獨舉債的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卻不能有中華民國弱勢人民百姓的救助),否則應該將虛假的「中華民國法律救助」給與廢除;並此,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且有必要為「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給予聲明「再審與抗告」,並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的違法裁定,且通告「最高法院吳燦院長及書記廳」,還請見諒!

 

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四君子好:

  善良中國人陳忠先前曾為即將面臨第三審訴訟費,曾有向四君子求請協助的努力;假如中華民國法院要自我毀滅,強制要讓善良中國人陳忠受害,善良中國人陳忠特此再感謝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四君子能給予陳忠無資力的見證協助,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特此再向四君子表達最大感謝;同此今日函件影本,也感謝四君子影印轉達給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我們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謝謝再謝謝!

 

 

附件:

  附件一:1120125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狀」,附列在附件九,此為代表頁,共1頁。

  附件二: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附列在附件九,此為代表頁,共1頁。

  附件三:1120330日「拒絕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相關附件附列在附件九,此為代表頁,共1頁。

  附件四:1120426日最高法院第七庭「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書」,共1頁。

  附件五:1120508日寄達大有派出所的郵政證明,共1頁。

  附件六:1120124日中華民國法院提供標準格式的「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共1頁。

  附件七:1120104日「不服繳納機關槍訴訟費之抗告陳報狀」,共 頁。

  附件八:早已陳列在中華民國法院卷宗的卷證內,且可供即時調查多達24卷以上卷證的唯一且相同的「遷讓房屋真實事件」的法院相關卷證及證據,共2頁。

  附件九:1120414日「拒絕最高法院第六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共 頁。

 

正副本:

  正本:最高法院第七庭

  副本:王美玉監委,吳燦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及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及109年度上字第196號第三審上訴庭(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與1120125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狀」的承審庭)

 

  見證副本: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書}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及1110718日善良中國人陳忠開展「救援生命」行動,迎接「中華聯邦和平善良民主共和國」兩岸和平善良統一,成立「中國蓬萊和平善良家園四大人民福祉行動功德會」宣告書的所有見證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

 

敬呈 最高法院(吳燦院長)

 

善良中國人陳忠  再審與抗告嚴正聲明

11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