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 星期日

2023年12月31日Po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二)

20231231Po    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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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中國人陳忠承受血戰辣台妹獨裁蔡英文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滅屍趕盡殺絕司法迫害,做出112.07.16 拒絕最高院第八庭第546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必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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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最高法院第八庭第546號違法裁定

再審與抗告聲明狀

 

承辦案件:112年度台抗字第546

承辦股別:最高法院第八庭(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

 

受害人:新光銀行(賴進淵董事長)

 

見證人:王美玉監委,邢泰釗檢察總長,吳燦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及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金管會黃天牧主委,國泰世華郭明鑑董事長

 

見證人: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

 

再審與抗告人:善良中國人  陳忠

 

最高法院第八庭應該迴避的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判官好:

  很悲哀!在善良中國人陳忠的1120116日「再檢控惡質違法法官(鍾素鳳,郭俊德,楊雅清)違法犯罪舉報狀及拒絕違法審判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1120125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狀」,及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及1120330日「拒絕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及1120414日「拒絕最高法院第六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及1120514日「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的司法正義努力後,悲哀呵呵呵的中華民國法院最高法院第八庭,除了串門子冒充第七庭法官做出改變法條的不實公文書違法裁定,又再一次趕盡殺絕的抄襲「二審楊雅清判官違法裁定文」並於1120621日展開「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的趕盡殺絕惡毒殺戮,故意傷害善良中國人陳忠的合法權益(利用「侯友宜地政錦衣衛的病毒物權」向受害人陳忠開展違法勒索打刼的四萬4362元一審訴訟費),瀆職濫權,滅殺真實,毀滅中華民國法院公平正義的公信力信譽,是我們善良社會的悲哀不幸!

 

  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基本信念,針對抗告人陳忠的「遷讓房屋」全案事件真實{一份單純且非常簡單的明確案件(陳仁違約不履行付錢義務,毀約失效,交易不存在,陳仁沒有合法物權及陳忠所有權狀沒有補發,及侯友宜地政錦衣衛的違法「逕為登記」,歷經「權力爭戰惡靈教堂」(最高法院及台灣高院)四年多來的「群魔亂舞」的「滅殺真實折磨」,超級單純且同一的「事實與證據(己陳列在中華民國法院卷證有32卷以上)」(附件一)},負責任提出釋明全案事件真實的許多聲明與理由說明。

 

  由上述附件一的全案事件的永恆真實釋明,「真實只有一個」,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遷讓房屋」的全案真實的卷證釋明文件及證據,早已附列在中華民國法院卷證內,有32宗卷證(附件一)可以即時釋明並證實陳仁與陳忠爭執「相同標地」,是「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20614號一樓二分之一的3645平方米」,這份「相同標的」是由原一審范明達法官核定並由台灣高院二審蘇芹英審判長的接受確認;相反的,陳仁主張「標的」是違法不存在,並經原一審范明達法官的駁回,且是陳仁接受的「不合法物權的確定判決」。然而,「不是一審法官」的圖利判官集團(最高法院第八庭判官集團),不僅串門子冒充第七庭法官做出「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還故意炒做「陳仁沒有合法所有權的一審確定判決」,更不審查證據(附件一)的圖利「葉春枝174千元病毒物權的刑法第201條」的洗錢金融犯罪集團的違法過失,去傷害新光銀行;因此,善良中國人陳忠願意再為抗告人陳忠的全案「永恆真實」再付出如下的釋明說明(註:本說明的相關附件及證據文件,早已釋明並附列在中華民國法院相關卷證文件內):

 

憲法明文規定: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土地登記規則」法明文規定:

14

  登記機關(登記時)「應」(具)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

  一、登記申請書~

  三、契約書~

  六、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

 

25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權利人」。

 

53

  1.辦理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收規費。三、審查。四、公告。五、登簿。六、繕發書狀。七、異動整理。八、歸檔。

 

65

  2.~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之。

  3.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換領土地所有權狀;換領前得免繕發。

 

93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

 

154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陳忠)申請換給或補給。

 

155

  1.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陳忠),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土地法明文規定:

75

  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件,~,「應」即登記於登記總簿,發給土地所有權狀~,並將原發土地權利書狀註銷~。

 

內政部台(81)內地字第8179238號函明文規定:

  「無論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或申請人領件時,均「應」持憑收件收據領取」

 

刑法第201

 

民法明文規定:

民法第71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73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上述明文規定,可證明如下的「永恆真實」:

  1.陳忠因所有權狀遺失,必須要「依法定方式」「取得合法所有權狀」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變更登記」;所以於1070601日辦理所有權狀的遺失申請(107重登字第089670號書狀補給登記),然而惡毒的三重地政錦衣衛曾俞翔,竟然惡質盜用土地登記規第65條規定,故意違法偽造陳忠名字做為申請人,在1070604日以「偽造文書簽名」的107年重登字第088051號的政府機關專用「逕為登記申請書」做出不出狀的內部作業註記,進行違背「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第155條,第53條,第25條」的地政威權殺戮,將「陳忠所有權」給滅殺了(三重地政提供的地籍異動索引的0604日註記可證明),不僅滅失受害人陳忠的「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第155條,第53條,第25條」的合法行使權利,更是違背憲法第15條的保障,傷害陳忠的財產權;因此107年重登字第088051號的「逕為登記不出狀」的威權殺戮,不符合民法第71條及73條的明文規定,是「不依法定方式」的無效法律行為,因此依據1070601日辦理「所有權狀的遺失申請」(107重登字第089670號)的合併「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所有權登記」當然無效,這種「移轉所有權變更登記無效且不存在」的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2.權利人陳忠於1070530日填寫的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並沒有附上申請登記所需的第二項「土地所有權狀」的必要附件;依據上述法律明文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第53條,第93條,及土地法第75條」明文規定,「欠缺所有權狀」的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所有權登記的法律行為,不符合民法第71條及73條的明文規定,是「不依法定方式」的無效法律行為,因此「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所有權變更登記」當然無效,這種「移轉所有權變更登記無效且不存在」的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31070604日三重地政就以新北重地登字第10740600731號公告證明,「逕為登記地政錦衣衛曾俞翔」就以偽造文書的107年重登第088053ay號收件字號的「逕為塗銷登記」,將「違法無效的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申請書」的兩份(陳忠及陳仁)遺失切結書,給予滅殺塗銷,來滅失陳忠財產,進行「偽造有價證券」圖利「地政錦衣衛曾俞翔,李富湧律師,葉春枝,郭俊吉~」等「偽造有價證券集團」的刑法第201條犯罪,這種在登記完畢之前的「1070604日就決定註銷陳忠所有權狀」且「不補給陳忠遺失所有權狀」的違法,當然是違背「民法第71條及7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第155條,第53條,第25條」明文規定的違法過失行為,因此「違法移轉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無效且不存在」的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41081023日新北重地登字第1085449155號函,侯友宜市長督導的「逕為登記地政錦衣衛曾俞翔」假借便民,而主張:「變更登記申請人~已無土地權利~(權狀遺失人)無須(經過書補登記的公告必要)先行補給原權利書狀必要~」,進行滅殺憲法第15條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又主張「批註不出狀字樣,僅係內部行政作業提示~無需繕發權利書狀~無需補正」的違法行為;如此完全違背「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第25條,第53條,第93條,第154條,第155條,及土地法第75條」明文規定,去圖利「刑法第201條犯罪集團」的病毒物權違法行為,當然是違背「民法第71條及73條」的明文規定,是「不依法定方式」的無效法律行為,這種「知法犯法」的故意圖利犯罪的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5.陳仁於1081210日,以「未領收據,代理人未提供」的切結書,去冒領違法的「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所有權買賣登記」與「107年重登字第89670號的遺失書狀補給登記」創設的「偽造有價證券病毒物權」,去協助「葉春枝,郭俊吉~等刑法第201條犯罪集團」向新光銀行進行詐貸572萬元犯罪。陳仁這種違法領證行為,不符合內政部台(81)內地字第8179238號函明文規定:「無論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或申請人領件時,均「應」持憑收件收據領取」的明文規定,當然是不符合民法第71條及73條的明文規定,是「不依法定方式」的無效法律行為;因此陳仁領證無效,所領取的「偽造有價證券病毒物權」也是無效的違法病毒物權,如此可以證明,陳仁沒有合法所有權狀,是沒有資格與葉春枝做174千元的「偽造有價證券病毒物權」違法買賣,這種病毒物權違法犯罪的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6.依據上述一至五點的客觀存在「永恆真實」說明,1090203日陳仁與葉春枝174千元的違法「109年重登字第17240號的所有權買賣登記」,不僅174千元買賣金額違法,目前正在由新北地方法院潘文淵法官承審中,登記申請書中,由陳仁提供「土地所有權狀」的必要附件,也是來自「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違法所有權變更登記」的「偽造有價證券的病毒物權」,當然會造成「109年重登字第17240號的所有權買賣登記」違法,受害人陳忠也提出追加訴訟,這種174千元「偽造有價證券病毒物權」向新光銀行違法詐貸572萬元的違法行為,是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7.陳仁在1080520日的民事調解聲請狀,並沒有指定標的金額,而是在爭執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20614號房地產二分之一陳忠部份的3645平方米;同時因上述「永恆真實」說明,因為「107年重登字第88050號的違法所有權變更登記」的違法,陳忠部份3645平方米的合法所有權狀,被三重地政的違法107年重登字第088051號的「逕為登記不出狀」及107年重登第088053ay號收件字號的「逕為塗銷登記」的違法行為毀滅,因此陳忠部份的3645平方米所有權,被政府機關搶刼而被滅殺,陳仁違法冒領侯友宜市長督導的「逕為登記地政錦衣衞曾俞翔」創設的「偽造有價證券病毒物權」,去協助「葉春枝,郭俊吉~等刑法第201條犯罪集團」向新光銀行進行572萬元詐貸犯罪,這是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任。

 

  8.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20614號的房地產是陳忠、陳仁公同共有,雙方各有3645平方米的所有權;而陳仁與陳忠爭執部份僅只是相同的「陳忠部份的3645平方米」,「陳仁部份的3645平方米」並沒有介入陳忠與陳仁的爭執;陳忠反訴的爭執也是「陳忠部份的3645平方米」,一審原審范明達法官也認同反訴爭執,是「陳仁與陳忠爭執相同部份」的「陳忠部份的3645平方米」,才做出1090204日的繳納「陳忠部份的3645平方米」上訴費66543元裁判費的繳費裁定,陳忠已繳納范明達法官核定66543元裁判費,並沒有漏繳一審裁判費情事,且這份裁判費也得高等法院二審蘇芹英審判長的接受,這是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任。

 

  9.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20614號的房地產是陳忠、陳仁公同共有,雙方各有3645平方米的所有權;而陳仁與陳忠爭執部份僅只是相同的「陳忠部份的3645平方米」,「陳仁部份的3645平方米」並沒有介入陳忠與陳仁的爭執;因此,1080730日新北地方法院莊佩穎法官的108年度補字第1324號繳費裁定,是沒有調查證據的違法裁定,事實上陳仁根本就沒有合法所有權狀,陳仁提供的地籍謄本也是「公文書不實登載」的違法,莊佩穎法官替「偽造有價證券病毒物權」進行核價漂白工程,是一種觸犯刑法第201條的刑事過失,讓往後的審理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審判長陳玉完及袁靜文審判長)都陷入「莊佩穎法官替「偽造有價證券病毒物權」進行「核價漂白工程」的犯罪兇險;同時莊佩穎法官溢價收取沒有爭執的「陳仁部份的3645平方米」的訴訟費,是侵犯憲法第15條保障的人民財產權,應主動退回陳仁溢繳的訴訟費,否則就是刑事過失的侵占犯罪,這種未審察證據,未驗證合法所有權狀的過失錯誤,是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任。

 

  10.其實陳仁根本就沒有合法所有權狀,是無權展開「偽造有價證券的訴訟漂白」的訴訟工程,協助「逕為登記地政錦衣衞曾俞翔,李富湧律師,葉春枝,郭俊吉~等刑事第201條犯罪集團」,進行向新光銀行詐貸572萬元的刑事第201條犯罪;今日最高法院第八庭(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判官,不僅要再一次搶刼受害人陳忠的44360元財產,還故意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的違法裁定」,護航「逕為登記地政錦衣衞曾俞翔,李富湧律師,葉春枝,郭俊吉~等」「偽造有價證券病毒物權」詐欺集團的刑法第201條的過失犯罪,並對受害人陳忠展開趕盡殺絕的司法威權迫害,這種趕盡殺絕且割喉割到斷的圖利犯罪過失,是客觀存在的「永恆真實」,不容任何人否認。

 

  由以上的「永恆真實」說明及陳列在中華民國法院卷證文件證據(附件一)的釋明,就有足夠多的「再審及抗告」的聲明及理由,足以證明「陳忠與陳仁爭執是3645平方米的相同標的(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20614號的二分之一);同時也證明「陳仁主張標的,是候友宜地政錦衣衛給予的刑法第201條的病毒物權」,且陳仁主張被原一審范明達法官駁回,且陳仁接受這一審確定判決,是不容許最高法院第八庭違法炒做,去圖利葉春枝174千元病毒物權去向新光銀行詐貸572萬元的刑法第201條金融洗錢犯罪。

 

  並由1120703日「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裁定書」(附件八),看不見有任何的審查真實情事,可知悉1120703日「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裁定書」是一「沒有審查真實」的公文書登載不實且故意抄襲的惡毒顛倒黑白的違法文件,而最高法院第八庭「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法官,你們不願意為人民福祉付出真實努力,再一次趕盡殺絕的做出「顛倒黑白的不真實違法裁定」,當然會是不存在的廢紙,而不值得我們善良社會的信任;因此聲明「再審及抗告」的受害人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也有必要,依據1120116日「再檢控惡質違法法官(鍾素鳳,郭俊德,楊雅清)違法犯罪舉報狀及拒絕違法審判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附件二),1120125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狀」(附件三),及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附件四),及1120330日「拒絕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附件五),及1120414日「拒絕最高法院第六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附件六)及1120514日「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附件七)及最高法院第八庭「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書」(附件八)等新事證,提出再審與抗告聲明,並拒絕於1120710日寄達大有派出所的最高法院第八庭1120621日「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的不真實且瀆職濫權違法裁定(附件八);並做出如下的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及再審與抗告聲明:

 

  1.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及再審與抗告聲明一:

    善良中國人陳忠於1120711日收悉「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的不真實且瀆職濫權違法裁定(附件八),發現是完全抄襲二審楊雅清判官違法裁定,看不見有任何合法證據,也沒有釋明「具體標的」是多少平方米;並且高等法院楊雅清判官及最高法院第八庭判官(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都不是一審法官,沒有資格審理「合法一審確定案件」,因此這種強制收取違法的一審訴訟費就是一種打刼人民財產的刑事犯罪過失行為,依據民法第71條~73條規定,打刼人民財產的「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當然是無效,更是滅殺真實且加重傷害受害抗告人陳忠權益;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且有必要為「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給予聲明「再審與抗告」,並拒絕最高法院第八庭的「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同此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將第八庭違法判官移送監察院,去承受彈劾處罰,並移送邢泰釗檢察總長,去承受違法濫權的瀆職犯罪追究。

 

  2.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及再審與抗告聲明二:

    抗告人善良中國人陳忠於1120711日的全卷閱卷中(附件一),發現陳忠誠請吳燦院長轉達的1120514日「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及無資力證據文件(附件九)被滅失,並不存在於「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卷證內,也不存在於「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卷證內,更不存在於「台上字第1476號」卷證內;這種將「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及「無資力證據文件」的滅證作為,當然是刑法偽證的犯罪過失作為;依據民法第71條~73條規定,故意滅失證據的「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當然是無效,更是滅殺真實且加重傷害受害抗告人陳忠權益;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且有必要為「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給予聲明「再審與抗告」,並拒絕最高法院第八庭的「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同此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將第八庭違法判官移送監察院,去承受彈劾處罰,並移送邢泰釗檢察總長,去承受違法濫權的瀆職犯罪追究。

 

  3.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及再審與抗告聲明三:

    陳仁沒有合法所有權,利用法院公權力藉勢藉端進行違法訴訟,是一種犯罪行為;況且「陳仁主張標的」是要違法強佔陳忠的領據及圖章,當然是違法,並且被原一審范明達法官駁回,也被陳仁接受,成為「一審確定判決」;如今二審楊雅清判官及最高法院第八庭判官(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繼續炒做「一審確定判決」,更要強制收取違法的一審訴訟費(四萬4362元),當然是打刼人民財產的刑事犯罪過失行為,依據民法第71條~73條規定,「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當然是無效,更是滅殺真實且加重傷害受害抗告人陳忠權益;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且有必要為「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給予聲明「再審與抗告」,並拒絕最高法院第八庭的「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同此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將第八庭違法判官移送監察院,去承受彈劾處罰,並移送邢泰釗檢察總長,去承受違法濫權的瀆職犯罪追究。

 

  4.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及再審與抗告聲明四:

    二審楊雅清判官強制勒索「一審確定判決」的一審裁判費(四萬4362元)及最高法院第八庭判官(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的「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目的是圖利「侯友宜地政錦衣衛」的「刑法第201條犯罪集團」製作「病毒物權」,並圖利「葉春枝及中信銀及僑馥財團犯罪團伙」以174000元病毒物權向新光銀行進行詐取572萬元銀行貸款,讓新光銀行受害;因此這種金融犯罪的「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依據民法第71條~73條規定,「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當然是無效,更是滅殺真實且加重傷害受害抗告人陳忠權益;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且有必要為「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給予聲明「再審與抗告」,並拒絕最高法院第八庭的「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同此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將第八庭違法判官移送監察院,去承受彈劾處罰,並移送邢泰釗檢察總長,去承受違法濫權的瀆職犯罪追究。

 

  5.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及再審與抗告聲明五:

    二審楊雅清判官及最高法院第八庭判官(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利用「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炒做「一審確定判決」,向善良中國人陳忠強制勒索「一審確定判決」的違法一審裁判費(四萬4362元),是一種滅殺人民財產的趕盡殺絕的刑法犯罪行為;因此,這種打刼人民財產的「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依據民法第71條~73條規定,「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當然是無效,更是滅殺真實且加重傷害受害抗告人陳忠權益;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且有必要為「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給予聲明「再審與抗告」,並拒絕最高法院第八庭的「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同此誠請吳燦院長將中華民國法院違法勒索強佔受害人財產(四萬4362元)即刻返還給受害人善良中國人陳忠;並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將最高法院第八庭違法判官移送監察院,去承受彈劾處罰,並移送邢泰釗檢察總長,去承受違法濫權的瀆職犯罪追究。

 

  「真實就是永恆」,是50萬年來「人類文明的靈魂」,「司法」目的就是「守護真實」,沒有人可以否認「真實」,更沒有人有資格拒絕真實,商紂「滅殺真實」就被革命滅亡,泰始皇一統王朝獨裁的「滅殺真實」就立即滅亡,蔣介石戒嚴獨裁的「滅殺真實」就受到大卸八塊鞭屍傷害!試問為悲哀呵呵呵殉道的最高法院第八庭(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嗜血判官集團,你們為何要「一而再,再而三」的「顛倒黑白,瀆職濫權」的滅殺真實?你們為何要串門子冒充第七庭法官,偽造一份滅殺真實的「112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再用這「112台聲字第241號」違法裁定做出本案的再一次故意違法裁定呢?你們為何要趕盡殺絕去毀滅中華民國法院的公平正義公信力信譽,傷害我們的善良社會呢?悲哀呵呵呵的「血戰辣台妹獨裁蔡英文」會把你們嚇死嗎?悲哀呵呵呵的呵呵呵悲哀!

 

最高法院吳燦院長及書記廳及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你們好:

  「永恆真實」只有一個,是司法存在的目的;然而最高法院第八庭的「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己超出真實審理與客觀心證的獨立審判專業本份;是為悲哀呵呵呵大小姐殉道的如同下述「十字殉道教堂法院殺戮判官」的最高法院:

  1110台抗1398(九):盧彥如,吳麗惠,林麗林,王本源,張恩賜

  2110台抗37(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3110台抗38(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4110台抗775(九):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5111台抗80(九):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汪漢卿,林麗林

  6111台抗708(八):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謝說容,黃書苑

  7112台抗81(五):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8110台聲3430(九):盧彥如,吳麗惠,林麗林,王本源,張恩賜

  9111台聲260(九):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汪漢卿,林麗林

  10112台聲字第142號(一)

    112台聲字第143號(一):陳國禎,鄭純惠,李瑜娟,蔡和憲,邱景芬

  11112台抗字第139號(六)

    112台抗字第140號(六)

    112台抗字第141號(六):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彭昭芬,高榮宏

  12112台聲字第241號(七):邱瑞祥,許紋華,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

  13112台抗字第546號(八):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

 

  為了「圖利侯友宜地政錦衣衛的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犯罪集團」,及「詐害新光銀行等金融產業」,對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展開「下跪偷襲,背後開槍,借刀殺人」的「割喉割到斷的趕盡殺絕」的違法裁判;如同悲哀呵呵呵大小姐指示Ncc的黑熊殺戮委員展開滅殺中天電視的趕盡殺絕,這種繼「串門子的假冒第七庭法官」,及以「黑幫私造莫須有的惡毒法條」(改變法律條文是立法院的專有職權,並不是悲哀呵呵呵大小姐指示的殉道嗜血判官殖民最高法院的納粹惡毒黑幫獨裁造法特權)之後,再一次開展「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故意違法裁定,繼續對善良中國人陳忠展開「割喉割到斷的趕盡殺絕」的故意惡毒嗜血殺戮;這己經不是獨立審判的心證業務,這種悲哀呵呵呵大小姐指示的殉道嗜血判官,根本就是殖民最高法院,故意惡毒混亂體制,將中華民國法院改造為「納粹耶穌爭戰惡靈的十字流血教會判官法院」,這種混亂體制瀆職濫權的「法院失職縱容混亂」,已不是吳燦院長的獨立審判借口,試問吳燦院長,要讓中華民國法院毀滅,成為「滅殺真實」的「納粹獨裁耶穌爭戰惡靈的群魔亂舞嗜血判官院」嗎?假如吳燦院長只有官官相護的「AIT鋼盔狂人血戰辣台妹獨裁蔡英文」的悲哀呵呵呵殉道嗜血判官的毀滅中華民國公信力信譽,讓我們善良社會喪失公平與正義,並對人民百姓福祉展開「割喉割到斷」的趕盡殺絕迫害,試問吳燦院長,這樣不幸的中華民國法院能不廢除嗎?善良中國人陳忠為了我們善良社會,有責任誠請吳燦院長舉報犯罪,並將違法瀆職濫權且串門子的「悲哀呵呵呵大小姐的殉道嗜血判官的最高法院第八庭殺戮判官(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移送監察院去承受彈劾處罰,並移送邢泰釗檢察總長去承受違法瀆職濫權的犯罪追究;同時沒有資力的善良中國人陳忠感謝吳燦院長可以給予中華民國的法律救助,並協助善良中國人陳忠可以取回受害人陳忠的受害四萬4362元錢財(中華民國法院不可以借口「侯友宜地政錦衣衛的病毒物權」,去搶刼人民百姓財產);並此,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且有必要為「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給予聲明「再審與抗告」,並拒絕最高法院第八庭的「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且通告「最高法院吳燦院長及書記廳」,還請見諒!

 

附件:

  附件一:早己陳列在中華民國法院卷宗的卷證內,且可供即時調查多達32卷以上卷證的唯一且相同的「遷讓房屋真實事件」的法院相關卷證及證據(1120711日最高院閱卷室的32宗卷證陳列中華民國法院卷證的照片),代表頁,共3頁。

 

  附件二:1120116日「再檢控惡質違法法官(鍾素鳳,郭俊德,楊雅清)違法犯罪舉報狀及拒絕違法審判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已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三:1120125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狀」,已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四:及1120209日「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已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五:1120330日「拒絕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已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六:1120414日「拒絕最高法院第六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已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七:1120514日「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已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八:善良中國人陳忠於1120711日收悉的最高法院第八庭「112年度台抗字第546號違法裁定書」,共計三頁。

 

  附件九:誠請吳燦院長轉達的1120514日「拒絕最高法院第七庭違法裁定之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及無資力證據,已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正副本:

  正本:最高法院第八庭

  副本:新光銀行(賴進淵董事長)

  見證副本:王美玉監委,邢泰釗檢察總長,吳燦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及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金管會黃天牧主委,國泰世華郭明鑑董事長

  見證副本: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書}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1110718日善良中國人陳忠開展「救援生命」行動,迎接「中華聯邦和平善良民主共和國」兩岸和平善良統一,成立「中國蓬萊和平善良家園四大人民福祉行動功德會」宣告書的所有見證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

 

敬呈  最高法院(吳燦院長)

 

善良中國人陳忠  再審與抗告嚴正聲明

1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