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 星期日

2023年12月31日po 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九)

 

20231231po    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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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中國人陳忠承受血戰辣台妹獨裁蔡英文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再飄流屍挖墳趕盡殺絕司法迫害,做出112.11.03 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抗告聲明狀必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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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

違法裁定}抗告聲明狀

 

承辦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

承辦股別:新北地院第五庭(良股)高文淵法官及廖美紅書記官

 

原告濫訴人:葉春枝

 

利害關係人: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及李郁禎書記官),新北地院(麟股)書記官,金管會黃天牧主委,新光銀行賴進淵董事長

 

見證人:王美玉監委,邢泰釗檢察總長,吳燦院長及高孟焄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及台灣高院李彥文院長及高金枝院長與新北地院王梅英院長,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國泰世華郭明鑑董事長

 

見證人: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

 

「拒絕與退回違法裁定」抗告人:善良中國人陳忠

 

  侯友宜的地政錦衣衛「病毒物權製做集團」,夥同刑法第201條的李富湧金融犯罪集團,利用陳仁與葉春枝兩位人頭,對善良中國人陳忠不動產(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20614號)進行傷害,並展開向新光銀行冒貸洗錢的不法金融犯罪;於「108年度重訴字第528號」一審宣判後,就立即展開1090226犯罪濫訴人葉春枝向受害人陳忠進行冒貸洗錢犯罪的違法濫訴,僅以簡易訴訟裁判費1880元向中華民國法院進行犯罪挑戰,被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許映鈞庭長及葉靜芳法官修正阻止(附件一,109年度重簡字第668號,簡易卷第17111321254344頁),同時1090424許映鈞庭長及1090429黎文德院長與范明德庭長核定真實訴訟標的是6783989元(簡易卷第4344頁),並不是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一項的50萬元以下「簡易訴訟標的」的174000元標的(僅繳納訴訟裁判費1880元,簡易卷第7頁),因此被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的1090505新地院賢民精109重簡668字第0294號函(附件一,卷一第9頁)移送給高文淵法官的「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審理。

 

  但是高文淵法官審理的「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只向葉春枝濫訴犯罪人要求補正戶籍謄本,卻沒有要求補繳1090424許映鈞庭長及1090429黎文德院長與范明德庭長核定「真實訴訟標的」的6783989元之裁判費(附件一,卷一第15頁),也沒有合法的所有權狀,更沒有查明「174000元買賣標的」之房地買賣證明依據是否為金融犯罪的洗錢違法;因此,圖利違法的「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案,因未補繳訴訟費當然不能分案審理,更是當然違背民法第7173條規定的沒有程序正義的無效違法案件;但是高文淵法官仍然多次審理違法且無效的「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案件,直至1100406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的「終結前停止訴訟裁定」(附件三,卷三第11頁),才停止「不繳裁判費」的違法審理。

 

  然而自1101221起至1120308止,良股書記官就多次向台灣高院查詢「109年度上字第196號」案件進度(附件三,卷三第113117119121123頁);但是很奇怪?自「總統令大動亂」向善良中國人陳忠展開「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割喉割到斷的趕盡殺絕後,新北地院良股廖美紅書記官於1120615(附件三,卷三第141頁)起,竟然以侵犯陳忠個人資訊的違法,主動向與「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關的「最高法院分案室」查詢與高枝院長交付「109年度上字第196號」案無關的「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滅屍案(合法的查詢是應該向台灣高院丙股陳惠娟書記官查詢,才會合法);因此,自1120615起新北地院良股,以最高法院電話記錄(附件三,卷三第141143頁)及新北地院「院內借條」向麟股黃翊芳書記官,違法借調最高法院偽造的「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滅屍案,並於1121018自「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滅屍案,盜取多份的最高法院與台灣高院違法裁定的偽證文件(附件三,卷三第145157159161165167175頁),當然是違背民法第7173條規定的非法取得的無效偽證文件(這些無效偽證文件,並非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合法提供,是盜竊所得,當然違法);而高文淵法官以這種違法盜取的偽證文件,做為高文淵法官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附件三,卷三第177179頁)的偽證依據,當然是民法第7173條規定的無效違法裁定,善良中國人陳忠不願讓高文淵法官受到「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傷害,有必要且有責任將違法且無效的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退還給新北地院第五庭高文淵法官,還請見諒!並感謝高文淵法官立即將「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的全卷卷證,立即歸還給最高法院第一庭的合法承審人陳國禎審判長,讓陳國禎審判長可以完成「法定法官責任」的程序正義責任及真實審理責任,特此先行感謝!

 

  很不幸!善良中國人陳忠委託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將陳忠「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交付給「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成立的「112年度上字第291號」(附件五),由於還未能完成合法繳費程序,陳忠「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當然不能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程序正義」責任,當然無法分案進行真實審理;可惡的是,最高法院第八及九庭連手串門子與第七庭,偽造虛構不存在且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的1120420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A4印刷紙」虛無暗箭案件(附件二),當然是民法第7173條的無效案件;很不幸在滅殺吳燦院長的「總統令大動亂」的嗜血殺戮下,最高法院第七庭竟然迴避最高法院第一庭的追尋(附件五),協助最高法院第八庭於1120612展開「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滅屍案的滅屍殺戮;並於11207181120723將沒有「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的違法「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偽造的暗箭虛無案件卷證(附件二)交付給第八庭再包裝,再由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再滅屍令」(附件四)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這種「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趕盡殺絕的嗜血殺戮,是我們善良社會的悲哀不幸!

 

  更不幸!因滅殺最高法院院長「總統令大動亂」的呵呵呵悲哀,向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進行「割喉割到斷又趕盡殺絕」的司法迫害,故意多次玩弄「抗告滅殺真實就是結案」的「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再審的嗜血殺戮依據,太悲哀恐怖!善良中國人陳忠委託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受理的「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受害人陳忠於1120810詢問最高法院櫃台「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件己經無編號且無法追尋的被滅失);事實上,受害人陳忠的三審上訴案件,是被最高法院偽造「112台聲字第241號」(邱瑞祥,許紋華,吳青蓉,謝說容,黃書苑)的暗箭虛無案件,及「112台上字第1476號」(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游文科,黃書苑)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滅屍案件,滅殺受害人陳忠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同時最高法院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更以1120724日「台民八112台上1476字第1120000001號」及1120724日「台民八112台抗546字第1120000001號」的「再滅屍令」(附件四),將高金枝院長交付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的所有碎屍卷證,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因此,陳國禎審判長及李郁禎書記官當然無法追尋(附件五),並造成1120810正式確定「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被滅失;更可惡的是,最高法院在開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嗜血殺戮後,還馬不停蹄且趕盡殺絕的再展開1120913112年度台聲字第832號」第一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附件六),1120914112年度台聲字第834號」第二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附件七),1120913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第三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附件八),1120927112年度台聲字第852號」第四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附件九),真是中華民國送終悲哀的可惡至極,不可原諒!

 

  如今,除了善良中國人陳忠於1121013日收悉最高法院第一庭的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疑惑違法裁定,並做出1121020「拒絕並退回{最高法院第一庭「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抗告聲明狀」的抗告努力,也通告給利害關係人新北地院的良股(附件三,卷三第187頁)及麟股,以最大努力來協助最高法院陳國禎審判長,追回台灣高院高金枝交付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所有卷證。

 

  最近又再不幸,新北法院第五庭高文淵法官以侵犯陳忠個人資訊的違法手段及「院內借條」的違法盜竊手段,進行偽證犯罪,將「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滅屍案,轉變成「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趕盡殺絕案件;而善良中國人陳忠又於1121025再收到新北地方法院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附件一),除了有必要展開1121027「新北地方法院良股閱卷查詢聲明狀」(附件一)的閱卷追尋外;此於,也有必要的必須退回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的違法裁定正本(附件一),退還給新北地院第五庭高文淵法官,表達嚴正拒絕;因此,「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傳承孫文「和平,𡚒鬥,救中國」使命的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針對新北地院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並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以下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

 

抗告聲明:

一、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一:

  由簡易卷第4344頁的1090424許映鈞庭長及1090429黎文德院長與范明德庭長的證明,「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20614號」的房地交易價格是6783989元(簡易卷第4344頁),並不是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一項的50萬元以下「簡易訴訟標的」的174000元標的(僅繳納訴訟裁判費1880元,簡易卷第7頁);簡易庭並不是高文淵法官的合法業務,為了避免高文淵法官成為「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的毀滅打手幫兇成員,而蒙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去x吧」上天報應;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將新北地院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並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退回給新北地院第五庭高文淵法官;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及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

 

二、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二:

  葉春枝沒有提供合法所有權狀,且也沒有提供174000元「訴訟標的」合法買賣對價證明,很明顯知悉,這是侯友宜的地政錦衣衛「病毒物權製做集團」,夥同刑法第201條的李富湧金融犯罪集團,利用陳仁與葉春枝兩位人頭,對善良中國人陳忠不動產(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20614號)進行傷害,並展開向新光銀行冒貸洗錢的不法金融犯罪;為了避免高文淵法官成為「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的毀滅打手幫兇成員,而蒙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去x吧」上天報應;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將新北地院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並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退回給新北地院第五庭高文淵法官;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及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

 

三、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三:

  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的1090505新地院賢民精109重簡668字第0294號函(附件一,卷一第9頁)移送給高文淵法官的「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審理;高文淵法官應該要求葉春枝補繳1090424許映鈞庭長及1090429黎文德院長與范明德庭長核定的6783989元之訴訟費,否則就是圖利侯友宜的地政錦衣衛「病毒物權製做集團」,夥同刑法第201條的李富湧金融犯罪集團的刑事犯罪;為了避免高文淵法官成為「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的毀滅打手幫兇成員,而蒙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去x吧」上天報應;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將新北地院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並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退回給新北地院第五庭高文淵法官;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及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

 

四、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四:

  依據最高法院作業規定,任何人(包括當事人陳忠及最高法院分案室)在案件裁判前,都不可能知悉最高法院的案件資訊(包括案件編號);同時偽造犯罪的「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案件是在1120621宣判,然而新北地院第五庭卻可以用1120615最高法院電話記錄(附件三,卷三第141143頁)違法打探善良中國人陳忠的個人資訊,進行盜竊及偽證的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這是不可能事;況且高文淵法官的系屬案件是高金枝院長交付的合法「109年度上字第196號」的續行案件,並非是偽造犯罪的「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案件;為了避免高文淵法官成為「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的毀滅打手幫兇成員,而蒙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去x吧」上天報應;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將新北地院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並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退回給新北地院第五庭高文淵法官;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及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

 

五、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五:

  新北地院第五庭高文淵法官,以1121002的新北地院「院內借條」阻礙並打刼最高法院第一庭的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的1120829「台民戍字第1120000243號」合法調卷查詢(附件十);並在陳忠閱卷完畢後的1121018高文淵法官立即以「院內借條」將「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案轉變為「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祖墳」的趕盡殺絕案,轉變為,利用「院內借條」搶刼案件,並進行盜竊及偽證的刑事犯罪;為了避免高文淵法官成為「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的毀滅打手幫兇成員,而蒙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去x吧」上天報應;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必要也有責任,將新北地院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並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退回給新北地院第五庭高文淵法官;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及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

 

六、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六:

  「真實永恆且不容否認」的{陳仁接受原一審的「沒有領具及圖章的確定判決」;及陳仁違約不履行付錢義務,毀約失效,交易不存在;及陳仁沒有合法所有權狀;及陳忠所有權狀沒有補發;及侯友宜地政錦衣衛的違法「逕為登記」製作病毒物權,協助葉春枝以174000元向新光銀行冒貸洗錢,讓新光銀行受害;及中華民國法院判官楊雅清圖利「侯友宜病毒物權犯罪製做集團」,強制搶刼受害人陳忠44362元人民訴訟費財產}的「確定真實」之事實與證據,不僅早已陳列在中華民國法院的卷證內,且被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日「再滅屍令」(附件四)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的滅屍庫」,多達34卷以上;然而新北地院第五庭高文淵法官的1121019112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無助於「永恆真實」,還請高文淵法官,儘速交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及「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全卷卷宗給最高法院陳國禎審判長;讓陳國禎審判長早日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程序正義」的守護公平正義,及「真實審理」的保護人民百姓福祉;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

 

七、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七:

  最高法院第五、六、七、八、九庭連手偽造「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案件,並非善良中國人陳忠委請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最高法院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且最高法院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的再滅屍令(附件四),只同意新北地院麟股將「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案件滅屍在麟股的滅屍庫,並沒有同意新北地院麟股以「院內借條」將「碎屍又滅屍再鞭屍」案卷證及包含「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裁定書的所有其他最高法院違法裁定書,借調給圖利沒繳納裁判費的葉春枝違法濫訴案件的「新北地院良股」進行違法盜用,做為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的偽證依據;因此,新北地院麟股黃翊芳書記官同意良股廖美紅書記書官以1121002「院內借條」打刼最高法院的陳國禎審判長的1120829合法調用(附件十),去圖利新北地院良股的1121019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的偽證,這是故意圖利的刑法犯罪過失,還請黃翊芳書記官立刻追回所有卷證及「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所有違法裁定書,交還給最高法院第一庭(1120829合法調用,附件十),讓陳國禎審判長可以完成高金枝院長交付「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的「法定法官原則」的程序正義責任及真實審理責任;並感謝新北地院麟股黃翊芳書記官,不要成為「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毀滅打手幫兇成員,而蒙受「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去x吧」上天報應;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

 

八、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八:

  為了我們善良社會,避免「新光銀行」成為「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的挖墳毀滅打手,感謝新光銀行舉報174000元病毒物權的冒貸洗錢金融犯罪;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

 

九、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九:

  很不幸!悲哀呵呵呵的「總統令大動亂」開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且挖墳」趕盡殺絕的惡毒嗜血殺戮,讓我們善良社會人民福祉承受巨大傷害,感謝金管會黃天牧主委可以主動展開打擊「侯友宜地政錦衣衛」的「病毒物權製做集團」,夥同「刑法第201條犯罪集團」的金融犯罪,來避免傷害我們善良社會的人民百姓福祉;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

 

十、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十:

  高文淵法官無權以「違法犯罪」要求善良中國人陳忠繳納抗告費,今日先行暫繳1000元抗告費,待最高法院陳國禎審判長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程序正義」責任及「真實審理」責任後,還請高文淵法官返回壹仟元抗告費;特此,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本著「守護真實,擁抱善良」的永恆信念,為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的公平正義,本著民法第7173條規定,做出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無效違法裁定}抗告聲明。

 

  「真實就是永恆,是所有善良及感恩的守護神」,兩千多年前的中國人民百姓陳勝,吳廣,劉邦及項羽,並不畏懼秦始皇超強皇權;試問陳國禎審判長及高文淵法官,中華民國法院,多次故意玩弄「抗告滅殺真實就是結案」的「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再審依據的嗜血殺戮,太悲哀恐怖了!當二十一世紀的類「陳勝,吳廣,劉邦,項羽~」們的平民百姓向你們追究「碎屍又滅屍再鞭屍」責任時,你們該如何自處呢?二千年後的中國人民百姓,當然不會畏懼「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的嗜血殺戮;更不會畏懼AIT殖民公司的呵呵呵獨裁蔡英文皇權操控嗜血殺戮判官院!不幸無奈,人民百姓只有展現永恆光明的將中華民國法院「碎屍又滅屍再鞭屍」,讓AIT殖民公司的呵呵呵獨裁皇權承受「悲哀呵呵呵的呵呵呵悲哀」的悲慘上天報應責罰!

 

 

附件:

  附件一:1121025收悉及1121103退回的「112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正本,及1121027「新北地方法院良股閱卷查詢聲明狀」,及「109年度重簡字第668號」簡易卷證據(簡易卷第17111321254344頁),及「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卷一證據(卷一第915頁),共14頁。

 

  附件二:最高法院第八及九庭連手串門子與第七庭,偽造虛構不存在且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的「112年度台聲字第241號」違法「A4印刷紙」暗箭虛無案件,此為代表頁(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共3頁。

 

  附件三:「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卷三證據(卷三第111113117119121123141143145157159161165167175177179187頁),共19頁。

 

  附件四:1120724日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台民八112台上.1476字第1120000001號,及「台民八112台抗546字第1120000001號」「再滅屍令」將1476號滅屍案所有碎屍卷證(包含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共3頁。

 

  附件五:第一庭李郁禎書記官的「112年度上字第291號」追尋,只獲得1120209「拒絕違法判決之上訴理由及聲明陳報狀」而併回到「112年度上字第291號」主案,共一頁。

 

  附件六:1120913112年度台聲字第832號」第一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七:1120914112年度台聲字第834號」第二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八:1120913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第三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九:1120927112年度台聲字第852號」第四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十: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的1120829「台民戍字第1120000243號」合法調卷,共一頁。

 

 

正副本:

  正本: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良股)

  副本:原告濫訴人葉春枝

 

  副本: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與李郁禎書記官,新北地院(麟股)黃翊芳書記官,金管會黃天牧主委,新光銀行賴進淵董事長

 

  副本:王美玉監委,邢泰釗檢察總長,吳燦院長及高孟焄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及台灣高院李彥文院長及高金枝院長,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國泰世華郭明鑑董事長,及新北地方法院王梅英院長

 

  見證副本: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書}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及1110718日善良中國人陳忠開展「救援生命」行動,迎接「中華聯邦和平善良民主共和國」兩岸和平善良統一,成立「中國蓬萊和平善良家園四大人民福祉行動功德會」宣告書的所有見證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

 

敬呈 新北地方法院

 

善良中國人陳忠   抗告嚴正聲明

11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