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 星期日

2023年12月31日po 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十三)

 

20231231po    善良中國人陳忠拒絕「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司法迫害(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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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中國人陳忠承受血戰辣台妹獨裁蔡英文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趕盡殺絕司法迫害,做出112.12.13 致敬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陳情聲明狀必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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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陳情聲明狀

 

關係人: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

關係人:「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徐偉群會長

關係人: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

關係人:新北地院王梅英院長

關係人: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見證人:王美玉監委,吳燦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及台灣高院李彥文院長,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國泰世華郭明鑑董事長

 

見證人: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

 

陳情人:善良中國人陳忠

 

  善良中國人陳忠最單純明確且唯一的「108年度重訴字第528號」案件,歷經「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二審上訴,及高金枝院長交付三審上訴案(附件五,112年度上字第291號)給最高法院,就蒙受中華民國法院「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的趕盡殺絕司法迫害;歷經受害人善良中國人陳忠最辛苦的多次閱卷與追尋,及最近的1121020拒絕並退回{最高法院第一庭「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抗告聲明狀(附件一),及1121103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抗告聲明狀(附件二),及1121212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狀(附件三)的辛苦努力追尋,知悉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的{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四)及「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附件五)}全卷卷證,於1120724被最高法院的「再滅屍令」(附件六)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又於1121018飄流至新北地方法院的良股高文淵法官手中(附件七),再經1121207台灣高院第六庭閱卷及1121206的新北地院良股電話追尋(知悉全卷卷宗己歸還麟股的路途中),及1121208的新北地院麟股電話追尋,確悉高金枝院長交付的所有全卷卷宗於1121208己回流至新北地院麟股黃翊芳書記官處,並準備送入檔案室的新北地院滅屍庫;特此,陳情人善良中國人陳忠誠摯感謝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及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及新北地院王梅英院長的大力協助,盡速追回{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四)及「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附件五)}所有因果的全卷卷證,歸還給合法承審人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早日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公平正義及真實審理責任」,陳情人陳忠於此先行表示感謝。

 

  中華民國法院本就應該完成「繳納訴訟費」的「程序正義」責任後,才能合法進行分案的實體「真實審理」的「法定法官責任」;假如有疑義,需要訴訟人補繳裁判費,也應該以「明文書面裁定」告知訴訟當事人補繳訴訟費的費用與理由,或者補充「無資力證明文件」(附件八,九,十)完成合法「繳納訴訟費」的「程序正義」責任;是不可以用「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的趕盡殺絕司法迫害,將受害人善良中國人陳忠的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的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四)給予滅屍的司法廹害。

 

  很不幸!前最高法院鄭玉山院長,因分案不公而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能被剝奪」,以防止非經由法定程序分配之事務分配的干涉),讓人民福祉毀損,讓中華民國受辱;且「法定法官原則」的基本目的,是在維護「法官獨立審理的承擔責任」(誰收案誰承擔),來確保「人民訴訟當事人權益」的完整,進而保障「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審判」,來守護我們社會的真實「公平與正義」;且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對於依憲法或法律所承認的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向有權之國內法院請求受有效救濟之權利;且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審法官,就要有「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的「真實審理」義務,怎麼可能會發生趕盡殺絕「碎屍34塊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的中華民國悲慘不幸呢?吳燦院長因鄭玉山院長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而上台,又為何要讓「總統令大動亂」的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分案大殺戮,讓中華民國法院大崩壞呢?

 

  善良中國人陳忠為了自己權益,也為了「永恆真實,保護所有的善良及感恩」,避免我們善良社會受到{「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不要臉的一定死」的「去x吧」上天報應;最後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有責任也有必要,補足受害人陳忠的「無資力證明」(附件九及附件十),誠請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核准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的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四),讓合法承審人陳國禎審判長可以早日完成「繳費程序」的「合法程序正義」,讓願意推薦代理律師的「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徐偉群會長(附件十二)可以早日推薦代理律師,進入合法的「真實審理」程序;

 

  完成「永恆真實且不容否認」的{陳仁接受原一審的「沒有領具及圖章的確定判決」(附件十三);及陳仁違約不履行付錢義務,毀約失效,交易不存在(附件十四);及陳仁沒有合法所有權狀(冒領病毒物權,附件十五);及陳忠所有權狀沒有補發(附件十六);及侯友宜地政錦衣衛的違法「逕為登記」製作病毒物權(附件十七),協助葉春枝以174000元向新光銀行冒貸572萬元的洗錢犯罪,讓新光銀行受害(附件十八);及中華民國法院判官楊雅清圖利「侯友宜病毒物權犯罪製做集團」,以強制五日內的威權手段,搶刼只有3645平方米的受害人陳忠44362元人民訴訟費財產(附件十九),及中華民國法院「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附件二十~二十五)}的「永恆真實」審理,並此做出以下

 

陳情聲明:

 

一、陳情聲明一:

  善良中國人陳忠誠摯感謝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盡速追回{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四)及「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附件五)}的所有因果全卷卷證,歸還給合法承審人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早日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真實審理責任」,來確保「人民訴訟當事人權益」的完整,進而守護「永恆的真實」,來保障「人民百姓福祉」。

 

二、陳情聲明二:

  善良中國人陳忠,己經於1120104告知陳國禎審判長,無力承擔槍關槍子彈的訴訟費,而向陳國禎審判長「聲請分期繳納」訟訴費,附件八的1120104「不服繳納機關槍訴訟費之抗告陳報狀」,可以做為「無資力證明」;誠摯感謝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可以核准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四),讓合法承審人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早日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真實審理責任」,來確保「人民訴訟當事人權益」的完整,進而守護「永恆的真實」,來保障「人民百姓福祉」。

 

三、陳情聲明三:

  附件九,是台灣高院楊雅清判官,強制打刼受害人陳忠訴訟費財產時,無資力陳忠請家弟向朋友緊急借款的借據,這份借據足以做為「無資力證明」;誠摯感謝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可以核准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四),讓合法承審人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早日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真實審理責任」,來確保「人民訴訟當事人權益」的完整,進而守護「永恆的真實」,來保障「人民百姓福祉」。

 

四、陳情聲明四:

  附件十,是由國稅局1121030提供陳忠五年來的所得清單(五年正本),足以做為「無資力證明」;誠摯感謝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可以核准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四),讓合法承審人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早日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真實審理責任」,來確保「人民訴訟當事人權益」的完整,進而守護「永恆的真實」,來保障「人民百姓福祉」。

 

五、陳情聲明五:

  在陳國禎審判長1120214「台民乙字第1120000025號函」咨詢下(附件十一),1120216「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徐偉群會長(附件十二)願意為本案推薦代理律師;誠摯感謝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可以核准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四),避免玩弄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虛假案,為「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的違法假造「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112年度聲字第1044號」,「112年度聲字第1045號」違法偽造文件(附件二十七);讓合法承審人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早日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真實審理責任」,來確保「人民訴訟當事人權益」的完整,進而守護「永恆的真實」,來保障「人民百姓福祉」。

 

六、陳情聲明六:

  誠請高孟焄院長協助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的合法承審人陳國禎審判長,應慎重組建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利害關係的法官承審庭,凡是與抗告人陳忠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利害關係的被抗告法官,全部都應該迴避;然而依據「總統令大動亂」的法官組織表(附件二十六),顯然有法官不足的遺憾;然而高孟焄院長原本就是最高法院第二庭庭長,與受害人陳忠沒有抗告利害關係,當最高法院法官不足時,善良中國人陳忠,願意接受高孟焄院長為承審法官,完成「永恆真實」的「真實審理」,來確保「人民訴訟當事人權益」的完整,進而守護「永恆的真實」,來保障「人民百姓福祉」

 

七、陳情聲明七:

  人民有憲法第15條「財產權應予保障」之守護權,並有權行使憲法第16條「守護人民財產」的「抗告訴訟權」,當然更有憲法第23條的「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的排除「不得抗告的滅殺真實」的憲法保障權力;且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對於依憲法或法律所承認的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向有權之國內法院請求受有效救濟之權利,是不可以用「不得抗告的滅殺真實」,損害人民福祉。況且引用法條是法官在「判決裁定文書」的職權,且劉子豪書記官不是法官也不是解釋法律的合法機關;而劉子豪書記官以違法的1121115的「台民甲字第1120000139號函」強制受害人陳忠十日內提供金融帳戶,是違背民法第7173條的違法行為,更是傷害陳忠的憲法保障財產權;同時劉子豪書記官不僅於1121017日提供偽證閱卷文件(附件二 十八)被陳忠拒絕,還故意再以受害人陳忠的第八庭1120717「拒絕最高法院第八庭台上字第1476號違法裁定再審與抗告聲明狀」做為第一庭的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補充委任書的違法依據,當然是干涉司法的偽證違法犯罪;然而最高法院第八庭「112年台上字第1476號」的全案卷證及裁定書正本都被最高法院1120724「再滅屍令」(附件六),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所以不可能會有合法的「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同時受害人陳忠也以「拒絕並退回{最高法院第一庭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抗告聲明狀」(附件一)告知陳國禎審判長;很遺憾!劉子豪書記官還故意再以違法的1121115的「台民甲字第1120000139號函」進行偽造「112年度聲字第001044號」違法裁定的偽造文書犯罪;因此劉子豪書記官這種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能被剝奪」,以防止非經由法定程序分配之事務分配的干涉),讓人民福祉毀損,讓中華民國受辱,是不幸的最高法院刑事犯罪,讓我們善良社會所有人民百姓都無法容忍,是不可原諒;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於此誠請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將「利用案件分配且恣意操控審判」的最高法院刑事犯罪份子劉子豪書記官,移送至最高法院隔壁的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進行刑事犯罪追究,避免再有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的玩弄「總統令大動亂」的「法定程序分配之事務分配的干涉」不幸,及避免玩弄1121003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補充虛假委任書(附件一)及虛假偽證的1121115劉子豪函新發現的「112年度聲字第1044號」及1121129閱卷新發現的「112年度聲字第1045號」的分屍又鞭屍(附件二十七)違法不幸,來確保「人民訴訟當事人權益」的完整,進而守護「永恆的真實」,來保障「人民百姓福祉」。

 

八、陳情聲明八:

  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交付善良中國人陳忠「108年度重訴字第528號」及二審上訴的「109年度上字第196號」,及三審上訴案給最高法院合法承審人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的「112年度上字第291號」案(附件五),就蒙受中華民國法院「總統令大動亂」的「碎屍又滅屍再鞭屍又再飄流屍挖墳」的趕盡殺絕司法迫害,因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附件四)被1120724最高法院第八庭的「再滅屍令」(附件六)滅屍在新北地院滅屍庫,讓陳國禎審判長無法完成「合法繳納訴訟費」的「程序正義」,導致「112年度上字第291號」案不能進行「法定法官原則」合法分案的真實審理;然而很不幸!台灣高院的1121123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違法裁定(附件三)仍然不罷手的繼續向受害人陳忠展開「割喉割到斷」的「第七次鞭屍令故意殺戮違法裁定」的趕盡殺絕司法迫害,是中華民國法院送終的悲哀不幸!試問高孟焄院長,中華民國法院可以受理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附件二)及台灣高院「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附件三)「不要臉的」違法犯罪案件嗎?特此,中華民國國民「兩岸和平播種者九二共識推動人」小媽祖子民善良中國人陳忠,誠請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儘速收回有關於受害人陳忠的所有因果案件卷宗文件(包括被新北地院高文淵法官「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非法盜用的裁定書正本及影本(陳列在1091333卷三)」,歸還合法承審人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完成「法定法官原則」的「公平正義及真實審理」責任;並感謝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告知合法收案人「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等侯最高法院第一庭的「112年度上字第291號」案(包含附件四)的合法「公平正義及真實審理」結果,再進行「109年度上字第196號」案的合法後續處理,避免{「先砍孫文頭」,再給「中華民國再審鞭屍」}的孫文「十倍奉還」的「不要臉的一定死」的「去x吧」上天報應,不幸發生在你們法院身上,並此向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新北地方法院王梅英院長,先行表示感謝。

 

 

附件:

  附件一:1121020拒絕並退回{最高法院第一庭「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違法裁定}抗告聲明狀,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二:1121103拒絕並退回{1121019新北地方法院第五庭「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違法裁定}抗告聲明狀,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三:1121212拒絕並退回台灣高院第六庭「總統令大動亂第七次鞭屍令」的「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故意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狀,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四: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共一頁。

 

  附件五:「109年度上字第196號」三審上訴案(112年度上字第291號),此為證明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六:1120724日第八庭郭金勝書記官,以1120724台民八112台上1476字第1120000001號,及「台民八112台抗546字第1120000001號」「再滅屍令」將1476號滅屍案所有碎屍卷證(包含1120124「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滅屍在「新北地方法院滅屍庫」,共4頁。

 

  附件七:1121018飄流至新北地方法院的良股高文淵法官的被盜竊附卷的不法文件(陳列在「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卷三的第145176頁),此為證明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八:1120104「不服繳納機關槍訴訟費之抗告陳報狀」的訴訟費「分期繳納」之「無資力證明文件」,共4頁。

 

  附件九:1110526日緊急借款借據的「無資力證明文件」,共一頁。

 

  附件十:國稅局107108109110111五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之「無資力證明文件」,共5頁。

 

  附件十一:1120214陳國禎審判長的「台民乙字第1120000025號」咨詢函,共一頁。

 

  附件十二:1120216願意推薦代理律師的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徐偉群會長的法扶新字第1120000021號函,共一頁。

 

  附件十三:陳仁接受原一審的「沒有領具及圖章的確定判決」,共2頁。

 

  附件十四:陳仁違約不履行付錢義務,毀約失效,交易不存在,共2頁。

 

  附件十五:1081210日陳仁以「未領收據,代理人未提供」的違法切結書,冒領侯友宜地政錦衣衛製作的「174000元病毒物權」,共一頁。

 

  附件十六:陳忠所有權狀沒有補發,共4頁。

 

  附件十七:侯友宜地政錦衣衛的違法「逕為登記」製作病毒物權的偽造文書文件,共一頁。

 

  附件十八:協助葉春枝以174000元標的,向新光銀行冒貸572萬元的洗錢犯罪,讓新光銀行受害,共4頁。

 

  附件十九:陳忠與陳仁爭執「相同標的」的3645平方米,且一審及二審都己繳納訴訟費;但是楊雅清強制搶刼只有3645平方米的相同標的,以「司法迫害威權」強制受害人陳忠五日內,再補繳44362元(附件九)的打刼人民訴訟費財產,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3頁。

 

  附件二十:1120913112年度台聲字第832號」第一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二十一:1120914112年度台聲字第834號」第二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二十二:1120913112年度台聲字第833號」第三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二十三:1120927112年度台聲字第852號」第四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二十四:1121104112年度台聲字第853號」第五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二十五:1121104112年度台聲字第854號」第六次鞭屍令殺戮違法裁定之抗告聲明,己陳列中華民國法院,此為代表頁,共一頁。

 

  附件二十六:「總統令大動亂」的最高法院法官組織表,共3頁。

 

  附件二十七:1121115因劉子豪「台民甲字第1120000139號函」而新發現與新北地院滅屍庫「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相關的「112年度台補字第291號」,「112年度聲字第1044號」,及「112年度聲字第1045號」不幸違法的分屍又鞭屍案,共7頁。

 

  附件二十八:拒絕並退回「劉子豪書記官於1121017日提供偽證閱卷文件」,共一頁。

 

  附件二十九:1121123台灣高院第六庭「112年度抗字第1391號」的中華民國法院第七次再鞭屍的趕盡殺絕的割喉割到斷的中華民國司法迫害,共二頁。

 

 

正副本:

  正本: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

  副本:最高法院第一庭陳國禎審判長

    「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徐偉群會長

     台灣高院高金枝院長

     新北地院王梅英院長

     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副本:王美玉監委,吳燦院長及最高法院書記廳,及台灣高院李彥文院長,及蔣萬安台北市長,趙少康董事長,謝龍介議員,王又正先生,國泰世華郭明鑑董事長

 

  見證副本:1120301日{善良中國人陳忠

「守護真實擁抱善良」見證努力書}的相關函件「見證關係人」及,及1110718日善良中國人陳忠開展「救援生命」行動,迎接「中華聯邦和平善良民主共和國」兩岸和平善良統一,成立「中國蓬萊和平善良家園四大人民福祉行動功德會」宣告書的所有見證人,及全社會善良人民百姓

 

 

敬呈 最高法院

 

善良中國人陳忠   陳情聲明

1121212